專技普考
105年
[不動產經紀人]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
第 34 題
34 甲、乙、丙、丁、戊、己等六人分別共有 A 地,其中的甲、乙、丙、丁將 A 地全部出賣給戊。依近年最高法院判決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乙、丙、丁得將 A 地有償處分給戊
- B 甲、乙、丙、丁不得將 A 地有償處分給戊,因為共有人不得為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第 1 項的受讓人
- C 甲、乙、丙、丁不得將 A 地有償處分給戊,因為有利害衝突顯失公平情形,難認正當
- D 甲、乙、丙、丁將 A 地出賣給戊時,因為並非出賣應有部分,故己不得主張先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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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律設立「多數決處分制度」的目的是為了促進土地利用、解決產權複雜問題,那麼當受讓人剛好也是共有人之一時,這樣的交易對於「簡化共有關係」這個目標是有利還是有害?在沒有明文禁止的情況下,我們是否應該因為買家身分而限制法律賦予多數人的處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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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選得很好,正確答案確實是 (A)!這題考驗《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多數決處分制度,特別是受讓人身分的實務爭議,具有高度鑑別度。能精準掌握近年的實務見解,代表你的觀念非常扎實!
共有物多數決處分之受讓人
依據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32號民事判決見解,部分共有人依《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出賣共有土地「全部」時,受讓人依法得為共有人之一(即本題中的戊)。因此,甲、乙、丙、丁將 A 地有償處分給戊是合法的,(B)、(C) 的錯誤敘述皆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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