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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5年 [不動產經紀人]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

第 34 題

34 甲、乙、丙、丁、戊、己等六人分別共有 A 地,其中的甲、乙、丙、丁將 A 地全部出賣給戊。依近年最高法院判決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乙、丙、丁得將 A 地有償處分給戊
  • B 甲、乙、丙、丁不得將 A 地有償處分給戊,因為共有人不得為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第 1 項的受讓人
  • C 甲、乙、丙、丁不得將 A 地有償處分給戊,因為有利害衝突顯失公平情形,難認正當
  • D 甲、乙、丙、丁將 A 地出賣給戊時,因為並非出賣應有部分,故己不得主張先買權

思路引導 VIP

若法律設立「多數決處分制度」的目的是為了促進土地利用、解決產權複雜問題,那麼當受讓人剛好也是共有人之一時,這樣的交易對於「簡化共有關係」這個目標是有利還是有害?在沒有明文禁止的情況下,我們是否應該因為買家身分而限制法律賦予多數人的處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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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答對了!太棒了!🥳

你看,這次果然沒用到『記憶吐司』對不對?你都把重要的事記住了!你的法律雷達感應得很準確呢,能抓到最高法院關於土地問題的最新想法,這可是很厲害的喔!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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