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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2年 [不動產經紀人]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

第 18 題

18 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規定,有關共有人權利之行使,下列何者錯誤?
  • A 部分共有人就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為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就共有物之全部為之
  • B 部分共有人依本法條規定為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前,應先行通知他共有人
  • C 出賣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時,他共有人得以出賣之同一條件共同或單獨優先購買
  • D 他共有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二十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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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兼顧交易的『公平性』與『效率』,法律在規定優先購買權的表示期限時,通常會設定一個『不長不短』的標準時間。請試著回想,在一般民事法律或土地行政實務中,給予當事人回應的『法定通知期間』,通常是以『幾週』作為基準?這能幫助你推論出正確的法定天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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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非常精準地挑出了選項 (D) 的錯誤。這題屬於法規記憶題,鑑別度主要建立在考生對「法定期間」等數字細節的熟悉度,難度適中,只要平時有確實記憶法規就能順利拿分。

優先購買權的行使期限

關於共有土地的處分,依據官方現行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第12點之規定,他共有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若有意願行使優先購買權,必須在十五日內以書面表示;如果逾期未表示,才會視為放棄其優先購買權。因此,選項 (D) 所述的「二十日內」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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