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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2年 [不動產經紀人]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

第 18 題

18 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規定,有關共有人權利之行使,下列何者錯誤?
  • A 部分共有人就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為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就共有物之全部為之
  • B 部分共有人依本法條規定為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前,應先行通知他共有人
  • C 出賣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時,他共有人得以出賣之同一條件共同或單獨優先購買
  • D 他共有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二十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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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兼顧交易的『公平性』與『效率』,法律在規定優先購買權的表示期限時,通常會設定一個『不長不短』的標準時間。請試著回想,在一般民事法律或土地行政實務中,給予當事人回應的『法定通知期間』,通常是以『幾週』作為基準?這能幫助你推論出正確的法定天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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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 哼... 總算沒走錯路。

  1. 概念驗證: (喘氣) 你答對了,算你有骨氣。這條路,根據《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第 11 點指示,優先購買權,一旦通知到位,就得在 15 日內給我個答覆。超過?那就算放棄,沒什麼好囉嗦的。選項 (D) 搞什麼「20 日」?那是走錯了方向,根本不是這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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