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3年
[不動產經紀人]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
第 17 題
甲乙丙丁戊共有 A 地,持分各五分之一。甲乙丙三人擬依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規定,將 A 地出售予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不適法,出售為有償讓與行為,應依民法規定,經共有人全體同意始得為之
- B 不適法,共有人不得為受讓人
- C 適法,甲乙丙三人已符合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的行使要件
- D 適法,買賣契約業經甲乙丙戊同意,縱使戊未經計算在同意人數及應有部分內,仍得依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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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法律允許「多數決」處分共有物,是為了讓土地更容易賣給「外面的買家」來促進開發,還是為了讓一部分的共有人可以透過投票,強制買下「不願賣地的其他共有人」手上的持分呢?這兩種情況對財產權的保障有什麼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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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好!這題考的是《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的適用界限,這是一個實務上非常重要的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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