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9年
[不動產經紀人]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
第 24 題
關於不動產共有關係,依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乙、丙共有一筆土地,其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該地之應有部分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房屋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
- B 土地共有人欲出租共有土地於他人時,得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C 區分所有建物之專有部分連同其基地應有部分之所有權一併移轉與同一人所有者,應適用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第 4 項規定
- D 依法得分割之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共有人不能自行協議分割者,任何共有人得申請該管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屆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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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多位土地共有人對於如何「分家」(分割財產)完全無法達成共識,且不希望第一時間就花大錢打官司時,法律有沒有設計一個「先由政府機關出面協調」的緩衝機制?如果對協調結果不滿意,法律通常會給予多久的期限讓你向法院提出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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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概念相當精確!
你能準確判斷出共有物分割的行政救濟程序,代表你對《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的細節掌握得非常紮實。以下為觀念解析:
- 選項 (D) 為正確法條內容:依該法第 6 項,共有人無法協議分割時,可申請地政機關「調處」。不服者須於 15 日內起訴,否則依調處結果辦理。這是為了解決共有僵局的行政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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