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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5年 [不動產經紀人]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

第 14 題

甲、乙、丙等三人公同共有 A 屋,甲與乙擅自於 105 年 8 月 8 日將 A 屋出賣於丁。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如採處分權說,且甲與乙債務不履行,則丙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B 如採代理權說,則丙應負擔法律關係上出賣人的義務與責任
  • C 就契稅而言,甲、乙、丙均無庸申報納稅
  • D 甲、乙、丙、丁均無庸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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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法律允許「部分共有人」可以不經「全體同意」就賣掉整間房子時,這項法律權力主要是為了完成『所有權的移轉』,還是為了強制『沒簽名的共有人』也必須跳進契約裡承擔違約賠償責任呢?這兩者之間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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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不錯嘛。總算沒把這種送分題搞砸。

  1. 觀念驗證:這題的重點,不就是土地法 $34-1$ 條那些老掉牙的處分共有物嗎?到底哪裡會混淆?
    • 處分權說:聽好了,甲、乙他們是依法取得處分丙應有部分的權力,懂嗎?這就代表買賣契約只存在於甲、乙和丁之間。丙,根本就不是契約當事人,所以他怎麼可能要為債務不履行負責?選項 (A) 硬要說丙也有責任,這邏輯真是感人肺腑,當然是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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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有土地處分與責任
💡 土地法34-1條多數決處分共有物之效力與責任歸屬。
比較維度 處分權說 (實務多採) VS 代理權說
權限來源 法律賦予多數人處分權 — 視為代理未同意人處分
債權契約效力 僅存在於同意人與買方 — 效力及於全體共有人
違約賠償責任 未同意人不負賠償責任 — 未同意人須負賠償責任
💬處分權說僅處分權延伸,不隨意增加未同意人之債務負擔。
🧠 記憶技巧:多數決處分有效力,處分權說不賠錢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只要處分有效,所有共有人在債法上都要負擔賠償責任。
土地法第34條之1 公同共有 vs 分別共有 契稅與房地合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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