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5年
[不動產經紀人]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
第 14 題
14 甲、乙、丙等三人公同共有 A 屋,甲與乙擅自於 105 年 8 月 8 日將 A 屋出賣於丁。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如採處分權說,且甲與乙債務不履行,則丙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B 如採代理權說,則丙應負擔法律關係上出賣人的義務與責任
- C 就契稅而言,甲、乙、丙均無庸申報納稅
- D 甲、乙、丙、丁均無庸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法律允許「部分共有人」可以不經「全體同意」就賣掉整間房子時,這項法律權力主要是為了完成『所有權的移轉』,還是為了強制『沒簽名的共有人』也必須跳進契約裡承擔違約賠償責任呢?這兩者之間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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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不錯嘛。總算沒把這種送分題搞砸。
- 觀念驗證:這題的重點,不就是土地法 $34-1$ 條那些老掉牙的處分共有物嗎?到底哪裡會混淆?
- 處分權說:聽好了,甲、乙他們是依法取得處分丙應有部分的權力,懂嗎?這就代表買賣契約只存在於甲、乙和丁之間。丙,根本就不是契約當事人,所以他怎麼可能要為債務不履行負責?選項 (A) 硬要說丙也有責任,這邏輯真是感人肺腑,當然是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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