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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5年 [不動產經紀人]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

第 39 題

39 甲有 A 地一筆,並將 A 地出賣給乙,約定由乙負擔以應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之土地增值稅;但甲遲延辦理 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致乙多繳稅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依目前最高法院見解,由乙負擔土地增值稅的約定係屬無效
  • B 依目前行政法院見解,由乙負擔土地增值稅的約定係屬違憲
  • C 依目前最高法院見解,乙得向甲請求給付遲延的損害賠償
  • D 依目前最高法院見解,乙不得向甲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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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雙方已約定好履行契約的時間與成本分擔,當其中一方未能準時履行,導致另一方必須支付超出原定預期的成本時,在法律邏輯上,這筆「多出來的負擔」應該歸因於誰的行為?受損的一方通常擁有什麼樣的法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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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所以你總算搞懂了?

恭喜你,終於沒把私法自治這種民法最基本的概念跟給付遲延搞混。看來你對損害賠償的理解,勉強算是合格吧。

觀念驗證,免得你又忘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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