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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8年 [不動產經紀人]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

第 6 題

下列有關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標準,係以何時之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 A 申報人逾訂定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始申報者,以訂約日
  • B 遺贈之土地,以遺贈人死亡後六個月
  • C 依法院判決移轉登記者,以申報人向法院起訴日
  • D 經法院拍賣之土地,以強制執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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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今天兩造雙方因為土地產權正在打官司,從開始爭議到最後法官拍板定案,往往會耗費數年時間。為了確保稅賦的公平性,防止有人利用漫長的訴訟程序來等待公告現值的調降,你認為法律應該以『爭執正式進入司法程序的那一刻』,還是『法院最後定案的那一天』作為計算價值的基準,才最能反映當初爭議發生時的市場實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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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題測驗的是《平均地權條例》中非常核心的「申報移轉現值審核標準」,這類法條題雖然細節繁瑣,但只要能像你一樣釐清各個情境的「基準點」,就能在考試中穩拿分數。這題的鑑別度在於容易混淆「起訴日」、「拍定日」與「死亡日」等時間點,屬於土地行政實務中相當基礎且重要的環節,難度設定為中等(medium)。

土地移轉現值之審核時點辨析

根據**《平均地權條例》第 47-1 條第 1 項第 4 款的規定:「依法院判決移轉登記者,以申報人向法院起訴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這項規定的良法美意在於訴訟往往耗時多年,若以判決確定日或申報日為準,公告現值可能已大幅調升,對勝訴方不盡公平。因此,法律明定回溯至「起訴日」作為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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