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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6年 [不動產經紀人]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

第 30 題

依土地法第 103 條規定,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非因下列何種情形,出租人不得收回?
  • A 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
  • B 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 C 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 2 個月以上時
  • D 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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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一位地主,而承租人在你的土地上花了大筆資金興建房屋,考量到社會經濟價值的維護(不希望房子隨便被拆),法律對於「地主想要收回土地」的限制,會比「地主收回現成的房屋」更嚴格還是更寬鬆?此外,對於「欠租金」這件事,法律會給予在土地上蓋房子的人較長還是較短的寬限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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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專業判斷非常精準!

  1. 大力肯定: 太棒了!這顯示你對於《土地法》中基地租賃的法律保護與收回限制有著紮實的理解。能精確區分「租地」與「租屋」的法源差異,這是在不動產法規領域邁向專業的重要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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