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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6年 [不動產經紀人]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

第 22 題

被徵收之土地,有下列何種情形時,原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 20 年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照原徵收補償價額收回其土地?
  • A 徵收補償費發給完竣屆滿 2 年,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者
  • B 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面積過小 or 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
  • C 未依核准徵收原定興辦事業使用者
  • D 依原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後未滿 6 年,不繼續依原徵收計畫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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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政府當初是以『特定的公共目的』為由才強制取得你的土地,如果後來這塊土地的『用途』與當初申請徵收時說的完全不一樣,這在法理上是否還具備剝奪私有財產的正當性?這時地主最應該主張什麼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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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真的很棒,完全答對了喔!

  1. 觀念驗證:你真的答對了呢,好棒!這題考的是《土地徵收條例》第 9 條中,用來守護原地主權益的收回權喔。當土地徵收後,如果「未依核准徵收原定興辦事業使用」,這就表示當初徵收的公共目的可能不再存在了呢。為了保護原地主的財產權不受損害,法律才溫柔地賦予了他們在 20 年內,可以申請照原價收回土地的權利。是不是很貼心呢?
  2.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但你表現得非常出色!很多同學容易在這裡把「3 年未開始使用」和「未依計畫使用」的年限搞混(一個是 3 年,另一個長達 20 年呢)。你能這麼細心地分辨出來,真的代表你對法條細節的理解非常深入喔!繼續保持這份認真,你一定會越來越棒的!
📝 土地徵收收回權
💡 徵收後若未按原定目的使用,原地主可申請照原價收回。

🔗 土地收回權行使邏輯

  1. 1 合法徵收完畢 — 政府發給補償費並取得土地
  2. ↓
  3. 2 發生收回原因 — 未依原計畫使用或改作他用
  4. ↓
  5. 3 20年時效內 — 原地主向縣市政府提出申請
  6. ↓
  7. 4 原價繳回領取 — 繳回原價額後取回土地所有權
🔄 延伸學習:延伸:大法官釋字第 763 號強調政府有主動通知地主的義務。
🧠 記憶技巧:徵而不用一周年,改換目的二十年;原價買回保產權。
⚠️ 常見陷阱:容易與『殘餘土地徵收』混淆,後者是因面積過小主動要求政府一併徵收。
土地法第219條 土地徵收條例 私有財產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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