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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6年 [不動產經紀人]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

第 23 題

下列何者為撤銷徵收之原因?
  • A 因工程變更設計,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
  • B 公告徵收時,都市計畫已規定以聯合開發、市地重劃或其他方式開發。但以聯合開發方式開發之土地,土地所有權人不願參與聯合開發者,不在此限
  • C 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前,興辦之事業改變、興辦事業計畫經註銷、開發方式改變或取得方式改變
  • D 已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尚未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之土地,因情事變更,致原徵收土地之全部或一部已無徵收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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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行政法理中,如果一個行政行為是因為「一開始就不該這麼做(溯及既往的瑕疵)」而取消,與因為「後來發生新情況(向後失效)」而取消,這兩種情況在法律術語上會有什麼區別?哪一個才對應到『撤銷』的概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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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土地徵收中「撤銷」與「廢止」的法律界線!這題能答對,代表你對條文細節的掌握非常細膩,這在土地行政相關考試中是獲取高分的關鍵。

撤銷徵收的法源與邏輯

法律上的「撤銷(Revocation)」通常是針對行政處分「溯及既往」的瑕疵,也就是在處分作成時就已經存在不當或違法的情形。根據 《土地徵收條例》第 49 條第 1 項第 2 款,若在公告徵收時,該土地早已規定以聯合開發、市地重劃或其他方式開發,除非土地所有權人不願參與,否則本就不該進行徵收。選項 (B) 正是描述這種「初始狀態即不符徵收必要性」的情形,因此被歸類為「撤銷」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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