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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8年 [不動產經紀人]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

第 17 題

已公告徵收之土地,需用土地人應切實按核准計畫及所定期限使用。在未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前,需用土地人應每年檢討其興辦事業計畫,並由其上級事業主管機關列管。有下列那種情形,應辦理撤銷徵收?
  • A 因工程變更設計,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
  • B 土地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前,興辦之事業改變、興辦事業計畫經註銷、開發方式改變或取得方式改變
  • C 公告徵收時,都市計畫已規定以市地重劃或其他方式開發
  • D 已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尚未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之土地,因情事變更,致原徵收土地之全部或一部已無徵收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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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行政行為在「發布的那一刻」就已經違反了法律規定(原本就不該發生),與一個行政行為「發布時合法,但後來因為環境改變而不需要了」,這兩種情況在法律術語的處理方式上會有什麼本質上的名稱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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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在於辨析土地徵收中「撤銷徵收」與「廢止徵收」之法定事由。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49條規定,已公告徵收之土地,若有「公告徵收時,都市計畫已規定以聯合開發、市地重劃或其他方式開發」之情形,應辦理撤銷徵收,故選項C為正確答案。相對而言,選項A所指「因工程變更設計,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選項B所指「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前,興辦之事業改變、興辦事業計畫經註銷、開發方式改變或取得方式改變」,以及選項D所指「已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尚未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之土地,因情事變更,致原徵收土地之全部或一部已無徵收之必要」,依照同法條規定,此三種情形皆屬於應辦理「廢止徵收」之要件,而非撤銷徵收。因此,本題僅有選項C符合撤銷徵收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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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撤銷與廢止徵收之辨析
💡 區分徵收處置:溯及既往為撤銷,後發情事為廢止。
比較維度 撤銷徵收 VS 廢止徵收
發生時機 公告徵收時即有瑕疵 — 公告徵收後才發生
原因性質 自始程序或實體違法 — 合法徵收後情事變更
代表案例 公告時已有重劃規定 — 工程計畫變更或註銷
💬撤銷是為了「撥亂反正」,廢止是為了「及時止付」。
🧠 記憶技巧:撤銷找原本錯誤,廢止看後來變故
⚠️ 常見陷阱:容易混淆「原本就不該徵收(撤銷)」與「後來不需要徵收(廢止)」的時間點差異。
土地徵收條例 行政處分之撤銷與廢止 都市計畫開發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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