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申論題
111年
[記帳士] 租稅申報實務
第 一 題
📖 題組:
三、(一)甲公司總機構設在中華民國境內,110 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全年虧損 3,000 萬元,依所得稅法第 39 條規定,則此虧損該如何作調整,再行核課營利事業所得稅?又符合虧損扣除之條件為何?(8 分) (二)乙公司總機構設在中華民國境內,111 年度所得及相關資料如下:(未詳列計算式不予計分)(12 分) 1.全年營業收入 5,000 萬元、營業成本 3,000 萬元、營業費用 500 萬元。 2.出售臺北市房產,核計有 200 萬元之房地課稅所得,持有期間 1.5 年。 3.在日本分支機構課稅所得額 500 萬元,已繳納 120 萬元稅額(依規定取得納稅憑證)。 4.110 年度經核定全年虧損 400 萬元,其中包括: (1)已計入所得額之投資美國 A 公司股票,獲配股利 100 萬元,已在美國繳納股利所得稅 20 萬元(依規定取得納稅憑證)。 (2)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國內 B 公司股票,獲配股利 50 萬元。 若乙公司符合所得稅法第 39 條盈虧互抵條件,則 110 年度可以扣除之虧損為若干?111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課稅所得額、應納稅額(稅率 20%)、自行補繳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各為若干?
三、(一)甲公司總機構設在中華民國境內,110 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全年虧損 3,000 萬元,依所得稅法第 39 條規定,則此虧損該如何作調整,再行核課營利事業所得稅?又符合虧損扣除之條件為何?(8 分) (二)乙公司總機構設在中華民國境內,111 年度所得及相關資料如下:(未詳列計算式不予計分)(12 分) 1.全年營業收入 5,000 萬元、營業成本 3,000 萬元、營業費用 500 萬元。 2.出售臺北市房產,核計有 200 萬元之房地課稅所得,持有期間 1.5 年。 3.在日本分支機構課稅所得額 500 萬元,已繳納 120 萬元稅額(依規定取得納稅憑證)。 4.110 年度經核定全年虧損 400 萬元,其中包括: (1)已計入所得額之投資美國 A 公司股票,獲配股利 100 萬元,已在美國繳納股利所得稅 20 萬元(依規定取得納稅憑證)。 (2)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國內 B 公司股票,獲配股利 50 萬元。 若乙公司符合所得稅法第 39 條盈虧互抵條件,則 110 年度可以扣除之虧損為若干?111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課稅所得額、應納稅額(稅率 20%)、自行補繳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各為若干?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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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重點在於「所得稅法第39條虧損扣除條件」以及「跨國所得合併、房地合一2.0分開計稅」的實務計算。看到題目需先注意110年虧損需先扣減免計入所得之國內股利,才能作為本期扣除額;計算111年稅額時,需將一般所得與房地合一所得(持有小於2年稅率45%)分開計算再合併應納稅額,並注意國外稅額扣抵限額之計算。
小題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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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盈虧互抵」之適用要件與計算,以及「房地合一2.0」及「境外稅額扣抵」之綜合申報實務。解題時須注意:(1) 依108年新函釋,前10年虧損須先抵減『虧損年度』之免稅股利;(2) 房地合一2.0規定下,營利事業之房地交易所得須分開計稅,且以往年度虧損應先自一般所得中減除,餘額才能減除房地所得;(3) 境外稅額扣抵限額僅能以加計境外所得而增加之『一般』應納稅額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