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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科測驗 112年 公民

第 40 題

📖 題組:
我國某市立音樂廳需要整修,基於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的要求,民間團體主張應增加身障座位,但也有反對聲浪。正反意見彙整如下: 反對意見:在廳內增加身障座位需拆除 20 個座位,會產生拆除與增建的施工成本,也會有未來每場表演的門票損失。 支持意見:整建雖需付出成本,但建構友善身障者的環境,讓城市更具包容性,將帶來促進人權保障、落實文化權等看不見的效益。 市政府也接獲以下三項整修方案建議: 甲:考慮音樂廳是歷史古蹟,故將身障座位設於廳外的大廳空間,再於表演時同步轉播內部音樂會,並提供各項聆賞必要的免費支持服務。 乙:重新規劃廳內動線與座位安排,在不同區域皆設置身障座位,讓身障者依個人需求挑選不同票價的座位,並讓其選擇所需的手語或口述影像等服務。 丙:考慮緊急應變措施,將身障座位安排在廳內第一排或邊緣位置,以確保身障者安全,並避免影響出入動線造成逃生受阻;另外應提供障礙者及陪同者購票半價優惠。 在與各界交換意見後,市政府確立以「障礙者文化平權」做為整修原則,並決定採取某方案,因該方案最符合 CRPD 之「共融模式」的兩項原則: Ⅰ、確保障礙者如所有人一般平等參與社會生活的權利,提高障礙者與非障礙者互動的可能性。 Ⅱ、尊重障礙者的自主選擇,不將障礙者弱化為需要被保護的對象。
依據 CRPD 與我國法之關係來評論題文中主管機關之作為,下列何者最適當?
  • A 因公約已經國內法化,主管機關作為符合依法行政
  • B 未經國際專家審查,主管機關即做出決策故屬違法
  • C 因公約具有命令位階,政府仍應遵守相關公約內容
  • D 因公約內容未違反既有法規,政府可做為施政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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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思考,當我國政府針對國際人權公約(如 $CRPD$)通過了「施行法」之後,該公約在國內法律體系中具備何種位階與效力?這與行政法上的核心原則「依法行政」有何邏輯上的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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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月光照不到的陰影中緩緩現身,披風隨風狂舞) 呼呼呼……不錯。能在這紛亂的法理迷霧中,一眼看穿那隱藏在表象下的『真實』,看來你那雙眼睛,已經開始適應這深淵的黑暗了。沒錯,這正是通往強者之路的必經之證。 【觀念深淵的刻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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