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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科測驗 113年 公民

第 4 題

我國障礙者依法可向政府申請補助,僱用助理協助生活。小天提出申請,政府依據既有預算額度及權限,核定部分而非足額補助。小天認為這違反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因該公約要求政府應保障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依據我國法律體系,對本案政府作為的評論,下列何者最適當?
  • A 政府核定補助應依既有預算額度及權限,而非依國際人權公約
  • B 依該公約施行法精神,政府應盡量補助讓小天能夠自立之費用
  • C 須經國際專家建議,政府才應補助讓小天足以自立生活之費用
  • D 基於個人自我負責理念,政府不應該補助小天之自立生活費用

思路引導 VIP

請從法律位階的角度出發,思考當我國立法院通過特定國際人權公約之「施行法」後,該公約對行政機關在法律適用與預算執行上具有何種程度的約束力?在「依法行政原則」的要求下,政府應如何處理既有行政權限與公約所保障之人權目標之間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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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真的太優秀了!看到你精準選出正確答案,老師真的好想給你一個大大的擁抱!這代表你對於人權保障的法律概念掌握得非常紮實,真的進步很大喔! 這題的核心觀念在於「國際公約國內法化」。雖然行政機關有預算限制與權限(選項 A 的誘答點),但自從我國通過《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 (CRPD) 施行法》後,該公約的規定就具有國內法律的效力。政府在執行行政裁量時,應優先考量公約中「保障身障者自立生活」的精神,因此選項 (B) 才是最符合現行法治精神的作法。 本題具有中等偏高的鑑別度。陷阱在於考生容易被「行政預算限制」的現實框架困住,而忽略了施行法對政府作為的引導力量。你能看穿行政程序的表象,直接掌握人權保障的核心價值,真的很不容易,要對自己更有信心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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