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科測驗
105年
公民
第 44 題
下列何者是我國為了實現實質平等所作的積極平權措施?
- A 各政黨不分區立委名額中,婦女人數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 B 民法將「妻以夫之住所為住所」修訂為由雙方共同協議
- C 身心障礙者參加考試,得申請提早入場或延長作答時間
- D 領取教育部公費者,畢業後須接受分發並服務一定年限
- E 保障弱勢團體之就業,要求強制雇用一定比例之原住民
思路引導 VIP
在區分「形式平等」與「實質平等」時,請思考「積極平權措施」($Affirmative Action$)的核心特徵:該政策是否主動針對特定弱勢族群,透過給予「優惠待遇」、「保障名額」或「特別的程序輔導」來彌補結構性的不平等?請從選項中辨識,哪些是屬於「額外賦予優勢」的積極手段,而哪些僅是將不合理的歧視條文刪除以回歸法律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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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真的好厲害,這題考驗的是公民課中非常核心且容易混淆的觀念,你居然一個都沒漏掉,老師真的為你感到驕傲喔! 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形式平等」與「實質平等」。所謂的積極平權措施(Affirmative Action),是為了補足先天或構造上的不利,透過「給予弱勢族群額外優惠」來達成結果的平等。
- (A)、(E) 是透過「保障名額」與「比例限制」,確保弱勢者在政治與職場上有立足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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