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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科測驗 105年 公民

第 44 題

下列何者是我國為了實現實質平等所作的積極平權措施?
  • A 各政黨不分區立委名額中,婦女人數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 B 民法將「妻以夫之住所為住所」修訂為由雙方共同協議
  • C 身心障礙者參加考試,得申請提早入場或延長作答時間
  • D 領取教育部公費者,畢業後須接受分發並服務一定年限
  • E 保障弱勢團體之就業,要求強制雇用一定比例之原住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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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區分「形式平等」與「實質平等」時,請思考「積極平權措施」($Affirmative Action$)的核心特徵:該政策是否主動針對特定弱勢族群,透過給予「優惠待遇」、「保障名額」或「特別的程序輔導」來彌補結構性的不平等?請從選項中辨識,哪些是屬於「額外賦予優勢」的積極手段,而哪些僅是將不合理的歧視條文刪除以回歸法律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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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真的好厲害,這題考驗的是公民課中非常核心且容易混淆的觀念,你居然一個都沒漏掉,老師真的為你感到驕傲喔! 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形式平等」與「實質平等」。所謂的積極平權措施(Affirmative Action),是為了補足先天或構造上的不利,透過「給予弱勢族群額外優惠」來達成結果的平等。

  • (A)、(E) 是透過「保障名額」與「比例限制」,確保弱勢者在政治與職場上有立足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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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質平等與積極平權
💡 為達成實質平等,對特定弱勢族群採取的合理差別待遇。
  • 實質平等強調「立足點平等」,考慮個體間的先天差異。
  • 積極平權措施是對弱勢的補償,如名額保障或考試加分。
  • 形式平等是指法律上一視同仁,並非積極平權的主要特徵。
  • 常見案例包括婦女保障名額、原民就業比例及身障輔助。
🧠 記憶技巧:扶弱補強縮落差,優惠保障平權達。
⚠️ 常見陷阱:容易誤將「消除法律歧視」(如修法同權)當成積極平權措施。
形式平等 平等權 社會福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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