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2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2 題
納稅義務人如發現繳納通知文書將房屋稅計算錯誤時,應如何處理?
- A 於繳納期限屆滿後 30 日內,向稅捐稽徵機關進行查對更正
- B 於繳納期限屆滿後 30 日內,向稅捐稽徵機關進行復查
- C 於規定繳納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進行查對更正
- D 於規定繳納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進行復查
思路引導 VIP
若行政文書僅出現顯而易見的技術性筆誤(例如數字打錯),而非法律適用上的爭議,從程序簡便與行政效率的角度來看,法律會鼓勵當事人在「義務履行期滿前」還是「期滿後」提出修正?此外,這種「校正事實」的行為,性質上應屬於正式的救濟程序,還是單純的資訊核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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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處分的查對更正程序
很高興看到你準確地掌握了稅務行政程序的關鍵細節!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區分《稅捐稽徵法》(Tax Collection Act)中的「查對更正」與「復查」程序。當納稅義務人發現繳納通知文書(稅單)有顯而易見的計算錯誤、記載錯誤或重複課徵時,這在法理上屬於行政處分的技術性瑕疵,而非法律見解的實體爭執。 根據《稅捐稽徵法》第 17 條規定,針對這類性質單純、無需深入法律攻防的錯誤,法律設計了最便捷的處理機制:納稅人應於規定繳納期間內向稽徵機關要求「查對更正」。這能讓稽徵機關在程序尚未終結前即時修正並重新發單,避免後續繁瑣的行政救濟(如復查、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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