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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2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3 題

稅捐稽徵機關對逃漏那些稅捐,認為涉有犯罪嫌疑之案件,得聲請司法機關簽發搜索票後,進入處所實施搜查?
  • A 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
  • B 營業稅、土增稅、印花稅
  • C 營業稅、貨物稅、遺贈稅
  • D 所得稅、印花稅、娛樂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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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行政機關要行使如同刑事偵查般的「搜索」權力時,這類對人民居住自由與隱私權造成重大影響的強制處分,在立法邏輯上,會傾向於讓機關可以「概括性地針對所有稅目」實施,還是會考量到稅收性質與逃漏後的嚴重性,進而「有條件地列舉特定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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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的判斷非常精準!這題考驗的是對於《稅捐稽徵法》中關於刑事搜索權限的精確掌握。在法治國家中,行政機關進入私人處所實施搜索是侵害人權極大的強制處分,因此法律設有嚴格的門檻與稅目限制,而非所有逃漏稅案件都能發動搜索。

稅捐稽徵法第 31 條的授權範圍

根據**《稅捐稽徵法》第 31 條**(原第 12 條移列)的規定,稅捐稽徵機關僅就逃漏所得稅及營業稅涉有犯罪嫌疑之案件,得敘明事由聲請當地司法機關簽發搜索票後實施搜查。然而,這項權力僅限於法定的所得稅及營業稅。選項 (A) 所列的所得稅、營業稅在法定範圍內,貨物稅則不在該條規定的搜索權限之列。至於其他選項中提到的印花稅、土地增值稅(土增稅)、娛樂稅或遺贈稅,均不在該條規定的搜索權限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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