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2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8 題
依所得稅法有關暫繳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採曆年制之營利事業,應於 8 月 1 日至 8 月 31 日作暫繳申報
- B 採七月制之營利事業,應於 4 月 1 日至 4 月 30 日作暫繳申報
- C 會計帳簿完備之營利事業,逾期辦理暫繳申報者,得採試算暫繳計算稅額
- D 營利事業未依規定辦理暫繳申報,稽徵機關應加計利息但免處罰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暫繳」與「結算申報」的性質差異:若暫繳只是將明年的稅款「提前預付」給國家,當納稅人逾期未付時,政府最主要的損失是「金錢的時間價值(利息)」,還是「逃漏稅款的實體損失」?從這個角度出發,你認為行政機關在設計制裁手段時,會採取嚴厲的罰鍰,還是僅僅要求補償延期繳納的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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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好!看到你準確地選出選項 (D),代表你對所得稅法中「暫繳制度(Provisional Tax)」的程序規範與法律責任掌握得相當精準,這是稅法實務中非常基礎卻容易混淆的細節。
暫繳申報的時間判讀與限制
在實務運作上,營利事業應於會計年度第九個月內辦理暫繳。對採「曆年制」者而言,申報期間是 9 月而非 8 月(選項 A 錯誤);若採「七月制」(即會計年度始於 7 月 1 日),則第九個月應落在隔年的 3 月(選項 B 錯誤)。此外,法律為了鼓勵誠實申報,規定試算暫繳(Trial balance method)僅限於「準時申報」且帳簿完備的公司;一旦逾期辦理,便喪失試算資格,僅能依前一年應納稅額的半數來計算(選項 C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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