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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申論題 112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立法概要

第 二 題

📖 題組:
根據我國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規定「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其中同項第 7 款規定「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請回答下列問題:(每小題 10 分,共 2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詳述何謂「自營作業」之勞工?並舉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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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題時應直接切入《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對「自營作業者」的法定定義,並拆解其三大核心要件(獨立工作、獲致報酬、未僱用他人)。最後,結合勞動實務舉出生活中常見的例子,以展現對法規與實務的連結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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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自營作業者」係指我國勞工保險制度中,非受僱於特定雇主,但仍依靠自身勞動力或技藝獲取報酬以維持生活之勞動者,依法得透過職業工會參加勞工保險。 【論述】

小題 (一)

詳述何謂「無一定雇主」之勞工?並舉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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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立即聯想《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對「無一定雇主」的法定要件。答題時需點出「三個月內受僱於兩個以上非強制投保單位雇主」及「工作條件不固定」的核心定義,並舉出實務上常見的零工、點工或家事服務型態以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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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無一定雇主」之勞工係指工作型態具備高度流動性與不穩定性之勞動者。為避免此類勞工因雇主頻繁轉換而淪為勞保孤兒,我國勞工保險條例特設第6條第1項第7款,允許其透過所屬本業職業工會參加勞工保險。 【論述】

📝 自營作業者定義與要件
💡 獨立從事勞動獲取報酬,且未僱用有酬人員之微型勞動者。
比較維度 自營作業者 VS 雇主
人員僱用 不得僱用有酬人員 僱用有酬員工協助工作
勞務提供 親自從事勞動或技藝 側重經營管理與監督
投保單位 所屬職業工會 自行成立投保單位
💬是否「僱用有酬人員」是區分自營作業者與雇主身分的關鍵法律界線。
🧠 記憶技巧:三要件口訣:獨自幹、領報酬、不請人(指有酬人員)。
⚠️ 常見陷阱:答題時易遺漏「未僱用有酬人員」這一關鍵要件,或誤以為家屬幫忙(無酬)也會喪失資格。
無一定雇主之勞工 職業工會投保制度 勞動從屬性判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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