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考申論題
112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立法概要
第 三 題
📖 題組:
根據我國工會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勞工均有組織及加入工會之權利。」請詳述下列有關我國勞工於組織工會時,其勞工團結權於現行法上所受之保護與限制等問題。(每小題 10 分,共 30 分)
根據我國工會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勞工均有組織及加入工會之權利。」請詳述下列有關我國勞工於組織工會時,其勞工團結權於現行法上所受之保護與限制等問題。(每小題 10 分,共 3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三)
如果要「結合同一廠場」之勞工組織工會,請詳述我國現行法上所稱「廠場」之定義為何?
思路引導 VIP
看到本題應立即聯想到《工會法》第6條關於企業工會的分類,以及《工會法施行細則》第2條對「廠場」的具體定義。解題架構應先點出法源依據,接著分別論述「形式登記要件」與「實質獨立要件(人事、預算、會計)」,最後說明此定義背後的立法目的(確保協商對手具備實質權限)。
小題 (一)
我國有那些受僱者被排除或限制於前述工會法第 4 條第 1 項條文之規範適用?
思路引導 VIP
看到本題應立即連結《工會法》第4條(團結權主體與限制)及第14條(工會會員之消極資格)。答題結構上,建議依「完全禁止(軍人)」、「排除適用(公務員)」、「部分限制(教師)」及「身分限制(代表雇主之主管)」進行層次性論述,並扼要點出各項限制之立法目的。
小題 (二)
根據工會法第 6 條之規定,勞工得組織「企業工會」。請說明勞工得組織企業工會的要件為何?
思路引導 VIP
看到此題,應立即聯想《工會法》中有關工會組織與設立的相關規定。作答時,不能只寫出第6條的組織範圍(廠場、事業單位、關係企業、金控),還必須補充第11條的人數及程序要件(30人連署),以及第9條的單一性限制(一企業一工會),才能構成完整的「組織要件」論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