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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考申論題 112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立法概要

第 三 題

📖 題組:
根據我國工會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勞工均有組織及加入工會之權利。」請詳述下列有關我國勞工於組織工會時,其勞工團結權於現行法上所受之保護與限制等問題。(每小題 10 分,共 3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三)

如果要「結合同一廠場」之勞工組織工會,請詳述我國現行法上所稱「廠場」之定義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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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立即聯想到《工會法》第6條關於企業工會的分類,以及《工會法施行細則》第2條對「廠場」的具體定義。解題架構應先點出法源依據,接著分別論述「形式登記要件」與「實質獨立要件(人事、預算、會計)」,最後說明此定義背後的立法目的(確保協商對手具備實質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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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本題測驗《工會法》中組織企業工會之基本單位「廠場」的法定要件,核心判斷標準在於其是否具備形式上的登記資格與實質上的經營管理權限。 【論述】 一、法規依據與核心定義

小題 (一)

我國有那些受僱者被排除或限制於前述工會法第 4 條第 1 項條文之規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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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立即連結《工會法》第4條(團結權主體與限制)及第14條(工會會員之消極資格)。答題結構上,建議依「完全禁止(軍人)」、「排除適用(公務員)」、「部分限制(教師)」及「身分限制(代表雇主之主管)」進行層次性論述,並扼要點出各項限制之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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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依據我國《工會法》第4條第1項規定,勞工原則上均享有組織及加入工會之團結權,惟基於國家安全、公共利益、公務性質與確保工會自主性等考量,現行法對部分特定受僱者予以排除或限制。 【論述】

小題 (二)

根據工會法第 6 條之規定,勞工得組織「企業工會」。請說明勞工得組織企業工會的要件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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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此題,應立即聯想《工會法》中有關工會組織與設立的相關規定。作答時,不能只寫出第6條的組織範圍(廠場、事業單位、關係企業、金控),還必須補充第11條的人數及程序要件(30人連署),以及第9條的單一性限制(一企業一工會),才能構成完整的「組織要件」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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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我國《工會法》將工會類型分為企業工會、產業工會及職業工會。其中「企業工會」為我國現行勞資關係中最核心之工會型態,其組織要件依《工會法》規定,可從組織範圍、人數要件及組織限制三個層次進行剖析。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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