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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考申論題 108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立法概要

第 三 題

三、何謂團體協約法第 6 條第 2 項第 3 款所稱之「進行協商所必要之資料」?應如何認定?(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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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考的是「誠信協商義務」。在團體協約談判時,資方通常掌握較多經營資訊,若不提供,工會難以進行對等談判。解題時要說明:1. 必要資料的定義(具備關聯性與必要性);2. 如何認定(資訊不對稱的衡平);3. 限制(例如涉及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建議朝「資訊揭露之範圍」與「誠實信用原則」的方向切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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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旨在探討團體協約協商中之「誠信義務」具體化表現,亦即雇主提供資訊之義務及其認定標準。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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