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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考申論題 113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立法概要

第 一 題

一、依我國團體協約法之規定,無正當理由拒絕團體協商之情形及其效果為何?請說明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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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題關於「誠信協商義務」的純法規題。看到題目後,首先要連結到《團體協約法》第6條。解題架構應分為兩大部分:第一部分是定義「何謂無正當理由拒絕協商」,法律列舉了哪些具體樣態;第二部分則是法律針對這種違反義務行為所設定的制裁或救濟效果(包含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制度)。建議論述時應先引出誠信協商的精神,再逐條列舉法律明文規定的樣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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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核心考點為《團體協約法》第6條所規定之「誠信協商義務」。勞資雙方於團體協約協商時,應本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協商,法律特別針對「拒絕協商」的行為樣態及其後續法律救濟效果進行規範,旨在促成勞資集體自治。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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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團體協約誠信協商
💡 勞資雙方負有誠信協商義務,無正當理由拒絕協商將受裁決與行政處分。
  • 依團體協約法第6條第2項,無正當理由包含拒絕合理時地代表、逾60日未提對案。
  • 拒絕提供協商必要資料,或經裁決委員會認定之行為,均視為違反誠信協商。
  • 違反者依團體協約法第32條處10至50萬罰鍰,不履行者可處連續罰。
  • 受害方得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請求救濟與令其履行。
🧠 記憶技巧:四種樣態口訣:時地人、六十日、給資料、裁決認;處分口訣:十加五十、二十加百。
⚠️ 常見陷阱:答題時容易遺漏勞資爭議處理法的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制度,或僅寫出罰鍰而未區分「初犯」與「屆期不履行」的金額差異。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制度 團體協約之法律效力 勞動三權之集體談判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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