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考申論題
113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立法概要
第 一 題
一、依我國團體協約法之規定,無正當理由拒絕團體協商之情形及其效果為何?請說明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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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題關於「誠信協商義務」的純法規題。看到題目後,首先要連結到《團體協約法》第6條。解題架構應分為兩大部分:第一部分是定義「何謂無正當理由拒絕協商」,法律列舉了哪些具體樣態;第二部分則是法律針對這種違反義務行為所設定的制裁或救濟效果(包含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制度)。建議論述時應先引出誠信協商的精神,再逐條列舉法律明文規定的樣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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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核心考點為《團體協約法》第6條所規定之「誠信協商義務」。勞資雙方於團體協約協商時,應本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協商,法律特別針對「拒絕協商」的行為樣態及其後續法律救濟效果進行規範,旨在促成勞資集體自治。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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