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考申論題
112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立法概要
第 二 題
二、為確保企業內工會的組織和運作,避免雇主侵犯工會組織權、集體協商權和爭議權,請說明我國工會法之工會會務假,以及禁止雇主不得為特定行為之規定。(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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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立即聯想到《工會法》對「團結權」的兩大核心保障機制:第36條的「會務假」制度與第35條的「禁止不當勞動行為」規定。作答時須精準引述法條,分別臚列會務假的給假標準與雇主被禁止的五款具體行為(如不利益待遇、黃犬契約、支配介入等),最後可補充《勞資爭議處理法》中的裁決救濟機制以展現實務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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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為落實憲法保障之勞工結社權,並確保工會能自主、健全運作以行使團體協商與爭議權,《工會法》特設有「會務假」制度以保障工會幹部執行職務之時間,並明定「不當勞動行為」之禁止規定,嚴禁雇主以此打壓工會。以下分別依《工會法》規定論述之: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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