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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考申論題 112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立法概要

第 二 題

二、為確保企業內工會的組織和運作,避免雇主侵犯工會組織權、集體協商權和爭議權,請說明我國工會法之工會會務假,以及禁止雇主不得為特定行為之規定。(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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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立即聯想到《工會法》對「團結權」的兩大核心保障機制:第36條的「會務假」制度與第35條的「禁止不當勞動行為」規定。作答時須精準引述法條,分別臚列會務假的給假標準與雇主被禁止的五款具體行為(如不利益待遇、黃犬契約、支配介入等),最後可補充《勞資爭議處理法》中的裁決救濟機制以展現實務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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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為落實憲法保障之勞工結社權,並確保工會能自主、健全運作以行使團體協商與爭議權,《工會法》特設有「公假」制度以保障工會幹部執行職務之時間,並明定「不當勞動行為」之禁止規定,嚴禁雇主以此打壓工會。以下分別依《工會法》規定論述之: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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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會權利保障制度
💡 以會務假落實工會運作,藉不當勞動行為禁令排除雇主干預。
  • 《工會法》第36條:理事長得半/全日,理監事每月最高50小時會務假。
  • 《工會法》第35條:禁止不利待遇、黃犬契約、支配介入等不當勞動行為。
  • 法律效果:雇主違反第35條第1、3、4款之意思表示(如解僱)為無效。
  • 救濟體系:搭配《勞資爭議處理法》之裁決機制,迅速排除雇主不當干預。
🧠 記憶技巧:三六會務假(50小時),三五禁不當(五大類),違法即無效,裁決來救濟。
⚠️ 常見陷阱:申論時容易遺漏第35條第2項「意思表示無效」的法律效果,以及未提及《勞資爭議處理法》的裁決衔接制度。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制度 黃犬契約 誠信協商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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