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申論題
108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立法概要
第 四 題
四、團體協約工會安全條款(union security clause)約定之目的為何?我國對代理工廠條款(agency shop clause)是做如何的規定?(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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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對於『工會安全條款』整體概念及具體類型『代理工廠條款』在我國法制的應用。作答時應先說明工會安全條款旨在防止『搭便車效應』與維持工會實力,接著必須精準引出我國《團體協約法》第13條的『禁搭便車條款』,說明其如何透過要求非會員繳交費用來實現代理工廠條款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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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工會安全條款旨在透過團體協約的約定,保障工會的存續與運作能量;而我國針對其中之「代理工廠條款(Agency Shop)」,主要規範於《團體協約法》第13條,以「禁搭便車」搭配「收取代金」之機制予以落實。 【論述】 一、團體協約「工會安全條款」約定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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