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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考申論題 114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立法概要

第 四 題

四、依我國工會法第 6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 2 條規定,結合同一廠場之勞工得組織工會,近年關於「同一廠場」規定引發之釋憲爭議為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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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立即連結至「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解題時需先說明《工會法》及施行細則對「同一廠場」的嚴格定義,接著論述該定義如何實質限縮勞工籌組工會的權利,最後以憲法法庭宣告該細則違反法律保留原則與侵害結社自由的見解作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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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我國《工會法》規定結合同一廠場之勞工得組織企業工會,然《工會法施行細則》卻對「廠場」增加「具備獨立人事、預算及會計」之要件,導致勞工籌組工會受阻。此爭議最終經憲法法庭作成「112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宣告該施行細則違憲。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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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一廠場工會釋憲案
💡 施行細則不得增加母法所無之限制,以免侵害勞工結社自由。
比較維度 修正前施行細則 VS 112年憲判字11號
認定要件 具備獨立人事預算會計 考量勞工共同利益需求
法律原則 逾越母法授權範圍 符合法律保留原則
憲法保障 不當限制結社自由 落實憲法第14條保障
💬憲法法庭放寬「同一廠場」門檻,避免資方以管理結構阻礙工會籌組。
🧠 記憶技巧:細則增設三獨立、憲判宣告違法律、勞工結社重團結、廠場工會不設限。
⚠️ 常見陷阱:答題時易遺漏 112 年憲判字第 11 號之最新見解,或誤認施行細則之限制仍然有效。
企業工會之類型 團結權保障 法律保留原則 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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