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考申論題
112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立法概要
第 三 題
三、勞工立法中,為貫徹保障勞工權益,賦予主管機關對違法事業單位限期改正之權力,屆期仍未改正者,按次連續處罰。請說明團體協約法中適用限期改正和連續處罰的違法事由,以及其裁罰認定方法。(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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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題應立刻聯想《團體協約法》第32條有關「按次連續處罰」的規定,並連結至第6條的「誠實信用協商義務」。接著必須點出此裁罰機制的關鍵特色為「裁決前置主義」,即必須先經《勞資爭議處理法》的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程序認定屬實後,主管機關始得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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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團體協約法為落實勞動三權中的「協商權」,特明定勞資雙方之誠實信用協商義務。若一方違反該義務,須經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機制認定後,主管機關始得課以罰鍰並命限期改正,藉此督促雙方進行實質協商。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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