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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考申論題 112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立法概要

第 三 題

三、勞工立法中,為貫徹保障勞工權益,賦予主管機關對違法事業單位限期改正之權力,屆期仍未改正者,按次連續處罰。請說明團體協約法中適用限期改正和連續處罰的違法事由,以及其裁罰認定方法。(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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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題應立刻聯想《團體協約法》第32條有關「按次連續處罰」的規定,並連結至第6條的「誠實信用協商義務」。接著必須點出此裁罰機制的關鍵特色為「裁決前置主義」,即必須先經《勞資爭議處理法》的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程序認定屬實後,主管機關始得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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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團體協約法為落實勞動三權中的「協商權」,特明定勞資雙方之誠實信用協商義務。若一方違反該義務,須經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機制認定後,主管機關始得課以罰鍰並命限期改正,藉此督促雙方進行實質協商。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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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團體協商誠信義務與裁罰
💡 違反誠信協商義務之裁決前置程序與按次連續處罰要件

🔗 誠信協商違法裁罰程序流路

  1. 1 發生違法事由 — 違反團協法第6條誠信協商義務(四種法定態樣)
  2. 2 裁決前置程序 — 當事人向裁決委員會申請,經認定屬不當勞動行為
  3. 3 行政裁罰併命改正 — 主管機關處10-50萬罰鍰,並限期命其改正行為
  4. 4 按次連續處罰 — 屆期仍未實質踐行裁決決定者,得連續處罰至改正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行政機關對於「屆期未改正」的實質審查權限與裁量基準。
🧠 記憶技巧:四款事由要記牢,裁決前置不可少,屆期不改連續罰,實質協商是指標。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未達成協議」即可處罰。實則處罰的是「程序上的不誠信」,而非「未簽訂團體協約」的結果。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制度 誠實信用原則 勞資爭議處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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