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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考申論題 112年 [勞工行政] 勞資關係概要

第 二 題

二、團體協商制度在實務上可以區分為利益性團體協商、整合性團體協商和策略性團體協商三種類型,請說明三種類型團體協商的內涵,以及不同類型團體協商在協商策略、互動上的差異?(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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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答時應先聯想西方勞資關係談判理論(如 Walton & McKersie 與 Kochan 等人之理論架構),準確定義『利益性(零和)』、『整合性(雙贏)』與『策略性(長遠戰略)』三者的內涵。接著採用條列式或結構化方式,清晰對比這三種協商在『策略』與『互動』上的差異,最後結合台灣《團體協約法》現況作結以獲取高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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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團體協商為勞資關係運作之核心機制,依據勞資雙方之目標設定與互動模式,實務上可區分為利益性、整合性與策略性協商。三者在賽局本質、協商策略與互動模式上具備顯著差異。 【論述】 前言:在我國《團體協約法》規範下,勞資雙方負有誠實信用進行團體協商之義務(該法第6條)。然實務操作中,因談判議題性質與勞資互信基礎不同,會衍生出以下三種不同的協商型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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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團體協商三種類型
💡 依據勞資雙方賽局本質、目標與策略,分為分配、整合與策略三層次。
比較維度 利益性協商 (Distributive) VS 整合與策略協商 (Integrative/Strategic)
賽局本質 零和賽局 (一得一失) 非零和賽局 (雙贏共榮)
協商策略 資訊隱瞞、威脅籌碼 資訊共享、腦力激盪
互動關係 高度對立與防禦 建立互信夥伴關係
代表議題 基本工資、年終獎金 職安改善、經營參與
💬台灣實務多停留在利益性協商,未來應朝向整合與策略性層次提升。
🧠 記憶技巧:利益分餅(零和)、整合做餅(雙贏)、策略共進(夥伴)。
⚠️ 常見陷阱:答題容易混淆「整合性」與「策略性」:前者著重解決特定問題,後者著重企業長遠戰略與經營參與。
團體協約法第 6 條誠信義務 不當勞動行為(拒絕協商) 產業民主與經營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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