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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2年 [智慧財產行政] 公平交易法

第 一 題

某國有A、B、C、D、E、F等6公司生產、販賣「自駕船的電池」,買受人為該國5家製造自駕船的公司。A、B、C、D、E生產、販賣的自駕船電池分別占該國自駕船電池市場的16%,F則占該市場的20%。日前A公司通知上述5家自駕船製造商,要求與5家製造商於2023年5月31日前訂立新的自駕船電池買賣契約,每一電池的價格由昔日的新臺幣(下同)5萬元調漲為8萬元,且新約將適用於2030年12月31日前的所有交易。5家製造商發現,A的自駕船電池的相關發明專利的保護期間,將於2025年底前陸續屆滿,屆滿後可能有其他廠商利用A的技術生產較廉價的電池。5家製造商雖有此疑慮,但唯恐2023年6月起即無法向A購得電池,因此仍陸續與A訂立買賣契約。試問:在我國如何認定一事業濫用獨占地位?若此案發生於我國,A是否濫用獨占地位?(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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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首先要檢驗市場占有率,發現A公司市占率僅16%未達法定獨占門檻,必須援引《公平交易法》第8條第3項的「例外認定規定」(因專利技術限制而具備排除競爭能力)來確立其獨占地位。接著分析其行為定性,A公司將專利保護優勢不當延伸至專利屆滿後,藉長期契約鎖定客戶並大幅漲價,應探討是否構成專利權濫用及違反同法第9條的濫用獨占地位規定,且無第45條智財權正當行使之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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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一事業市占率未達法定門檻時如何認定為獨占事業,以及專利權人利用長期買賣契約將專利優勢延伸至專利屆滿後,是否構成濫用獨占地位。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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