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12年
[智慧財產行政] 公平交易法
第 四 題
A、B、C公司各自擁有與「餐廳端菜機器人」有關的發明及新型專利,在「餐廳端菜機器人」市場中分別有35%、35%、30%的占有率。為避免降價促銷造成各自獲利減少,3家公司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各自販賣的「餐廳端菜機器人」的價格均為10萬元。A、B、C雖謹守約定,但擔心聯合定價的行為受到處罰,因此3家公司的主管最近決定,一旦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調查發現他們聯合定價的行為,便向公平會申請適用「寬恕政策」,爭取減輕甚至免除罰鍰,但會對公平會的調查保持沉默,避免公平會取得更多的證據。試問:公平交易法訂定「寬恕政策」的目的為何?A、B、C得否成功適用寬恕政策?(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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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核心在於「寬恕政策(Leniency Policy)」的制度目的與適用要件。解題時應先從聯合行為(卡特爾)的隱密性與查緝困難度切入,說明寬恕政策旨在利用「囚犯困境」突破調查瓶頸;接著引出《公平交易法》第35條及相關子法,檢視A、B、C公司「保持沉默不提供證據」的計畫是否符合「全面、誠實及持續協助調查」的法定要件,進而得出無法適用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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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公平交易法「寬恕政策」之立法目的為何?A、B、C公司於公平會調查時保持沉默,是否符合寬恕政策之免除或減輕罰鍰要件? 【解析】 壹、寬恕政策之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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