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05年
[公平交易管理] 公平交易法
第 二 題
二、臺灣不動產估價師可一處入會,全國執業,市場競爭激烈。而會員總數占全國不動產估價師人數達 28%的 A 直轄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為避免會員間低價競爭情況越演越烈,乃於理監事會議中決議「倘會員案件投標家數達 3 家(含)以上者,決標金額顯著低於其他投標者,將視為違反會員自律公約第 7 條『大幅減低酬金或其他不正當之手段』之規定。而所謂『決標金額顯著低於其他投標者』係指與未得標者平均投標金額差異達百分之二十(含)以上。如有違反者,將依自律公約規定進行懲罰,包括警告、停派輪值案件等,並經理監事會通過後實施之。」會議後,將此會議紀錄寄送給全體會員,要求其遵守之。試問,該決議有無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規定?試說明其理由。(3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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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對「同業公會決議」與「聯合行為」之法律定性與涵攝能力。看到公會以自律之名限制投標價格,應依序思考:公會是否為事業?理監事決議是否為聯合行為之合意?限制低價是否約束事業活動?28%會員數是否足以影響市場功能?並指出「防止惡性競爭」不得作為豁免聯合行為之正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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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A直轄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以理監事會議決議限制會員投標金額並附帶懲罰機制,是否構成公平交易法第15條所禁止之聯合行為?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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