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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1年 [智慧財產行政] 公平交易法

第 一 題

📖 題組:
二、依著作權法與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規定,著作財產權人為行使權利、收受及分配使用報酬,經著作權專責機關之許可,得組成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下稱集管團體)。集管團體乃是社團法人,多數著作財產權人共同成立集管團體後,應與之訂立管理契約,將其著作財產權交由集管團體管理。集管團體對於著作利用人必須給付的使用報酬,由著作財產權人共同針對不同著作類別與利用型態,分別訂定單一之計算基準、比率或數額,稱為使用報酬率,據此向各著作利用人收取使用報酬。利用人對集管團體訂定的使用報酬率有異議時,可向主管機關申請審議。申請有理由者,主管機關在審議後將自行決定使用報酬率。 (一)請附具理由,分析集管團體就同一著作類別與利用型態訂定單一使用報酬率之行為,是否構成聯合行為?(15 分) (二)假定著作權法與集管團體條例相關規定,尚未牴觸公平交易法之立法意旨。倘若集管團體訂定使用報酬率前,並未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提出申請且取得許可,是否構成違法?(1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請附具理由,分析集管團體就同一著作類別與利用型態訂定單一使用報酬率之行為,是否構成聯合行為?(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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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行為定性的考題,考生應緊扣《公平交易法》第14條「聯合行為」的四大構成要件(主體、行為、內容、市場影響)進行逐一涵攝。本題的關鍵在於識破「集管團體」本質上是具水平競爭關係的著作財產權人所組成的團體,其訂定單一費率的行為實質上屬於「共同決定價格」的價格卡特爾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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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集管團體由多數著作財產權人組成並訂定單一使用報酬率,是否該當《公平交易法》第14條聯合行為之構成要件。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二)

假定著作權法與集管團體條例相關規定,尚未牴觸公平交易法之立法意旨。倘若集管團體訂定使用報酬率前,並未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提出申請且取得許可,是否構成違法?(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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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特別給出「假定其他法律未牴觸公平法立法意旨」的假設條件,應立刻聯想到《公平交易法》第9條的「他法優先適用」原則。解題時須依序說明聯合行為之原則禁止,再帶入第9條規定,推導出優先適用《集管條例》的結論,從而免除向公平會申請例外許可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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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集管團體依《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訂定使用報酬率而未向公平會申請聯合行為許可,是否得適用《公平交易法》第9條「他法優先適用」原則而阻卻違法?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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