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09年
[智慧財產行政] 公平交易法
第 一 題
一、A公司生產並販賣「虛擬實境運動遊戲機」,在相關市場的市場占有率為80%。A公司於我國北部、中部、南部和東部的經銷商分別為B公司、C公司、D公司和E公司。A公司考量各地消費者喜愛「虛擬實境運動遊戲機」的程度不同,因此該產品在各地區的價格亦不相同,在北、中、南和東部的價格分別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27,000元、24,000元和21,000元。為避免有人在中、南和東部大量購買該產品後赴北部販賣,藉此賺取差價,A公司與C公司、D公司和E公司的高階主管深入討論後取得了共識。A公司與C公司、D公司和E公司分別作出了以下相同的約定:「一、經銷商於任何情況下,一次最多僅能販賣2套遊戲機。二、若發現試圖於北部賺取差價的企業或個人,經銷商應於每月底回報名單。三、違反以上2點之經銷商,下一年度起將喪失經銷商資格。」請問A、C、D和E公司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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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先辨別多個市場主體間的產銷關係與合意過程。首先,A與C、D、E共同討論取得共識,應聯想到以A為軸心的『軸輻式聯合行為』;其次,A身為市占率80%的製造商,對下游施加數量與交易對象限制,應檢驗是否構成第20條第5款的『限制交易相對人事業活動』以及第9條『獨占事業濫用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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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A公司與下游經銷商共同合意限制銷售數量與對象,是否構成「軸輻式聯合行為」?A公司利用其80%市占率限制經銷商之事業活動,是否構成「獨占事業濫用市場地位」或「限制交易相對人事業活動」? 【解析】 壹、A、C、D、E公司構成「聯合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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