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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06年 [智慧財產行政] 公平交易法

第 二 題

某直轄市的保全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稱該公會),現有會員數約 200 家。該公會於民國 105 年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優良保全公司基本規範實施辦法」(以下稱該辦法)。該辦法為自律規範性質,惟該辦法第 10 條第 10 款記載「駐衛保全人員報價及受委任業務時,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之相關規定,及『法定實質成本』」;該辦法第 11 條則規定業者違反該辦法第 10 條之規定時應無條件接受處分,不得異議。該公會另訂有「保全員符合勞動基準法工作時間法定成本分析表」(下稱「法定成本分析表」),並曾針對部分報價低於依「法定成本分析表」所載金額之保全公司,要求其「暫收款」捐贈予該公會。試問:該公會主張該法定成本分析表並未經該公會之會員大會或理、監事會決議通過;而且之所以要求會員報價不得低於「法定成本分析表」標準,並非基於使會員之共同利潤極大化,以獲取「壟斷租」(monopoly rent;即經由實施反競爭行為帶來之超額利潤)為目的,因此不會構成市場功能之影響,故不違反公平法第 15 條第 1 項之規定。其主張是否合理?(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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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首先應聯想公平交易法中「同業公會藉由訂定參考表或自律規範限制競爭」的聯合行為典型案例。解題關鍵在於:第一,運用公平法第14條「其他方法」之規定,破解公會「未經正式決議」的抗辯;第二,闡明聯合行為之成立不以「獲取壟斷租的主觀意圖」為要件,只要客觀上發生限制價格競爭之效果,且影響市場功能即屬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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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1. 公會未經正式決議而發布並執行「法定成本分析表」,是否仍構成公平交易法第14條之聯合行為?
  2. 公會以「無獲取壟斷租之目的」及「為督促會員遵守勞基法」為由限制報價下限,是否足以阻卻聯合行為之違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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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會聯合行為之認定
💡 聯合行為採實質認定,不以主觀獲取壟斷租或正式決議為要件。
比較維度 公會免責主張 VS 法律實務認定
合意形式 須經正式會議決議通過 包含其他實質約束方法
主觀意圖 須具備獲取壟斷租之意圖 不以獲利意圖為成立要件
目的正當性 為督促會員遵守勞基法 不得剝奪效率競爭之自由
💬聯合行為採客觀限制效果認定,主觀善意或形式瑕疵均不影響違法成立。
🧠 記憶技巧:公會合意影響大:認事業、廣合意、看效果、不問動機。
⚠️ 常見陷阱:易誤認「遵守勞基法」或「無獲利意圖」可阻卻違法,忽略競爭機制受損之事實。
硬蕊卡特爾 (Hard-core Cartel) 公平法第15條之例外許可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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