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09年
[智慧財產行政] 公平交易法
第 三 題
三、全球新型冠狀肺炎疫情嚴峻,我國的A公司與B公司欲研發治療此疾病的藥物,但認為各自的研發經費與人力不足。經深入討論後,2公司高階主管決定進行一項研發合作計畫,合作的重點有三:「一、2公司的相關研發人員得進入對方的管制實驗室,取得並利用研究數據,並參與相關實驗。二、2公司就未來各自取得的所有相關醫藥專利,均同意對方無償利用。三、針對上述的醫藥專利,非經2公司同意,不得於專利核准後3年內授權其他事業或政府機關製造、販賣。」請問A公司與B公司是否可能在不違反公平交易法的前提下進行此項合作計畫?(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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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對「聯合行為」之認定及「例外許可」要件的掌握。看到競爭同業合作研發,首先應定性為水平聯合行為;接著,運用公平交易法第15條之「共同研發」或「增進公共利益」等豁免條款進行檢驗。解題關鍵在於將合作計畫的「三項條件」拆開審查,特別是『禁止授權第三方』的約定,需權衡其對促進競爭(研發新藥)與限制競爭(阻礙市場參進與損害公共衛生利益)的影響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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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A、B藥廠共同研發並約定專利授權限制之行為,是否構成公平交易法之聯合行為?得否事先向公平會申請例外豁免許可而合法進行?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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