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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2年 [自然保育] 保育法規(包括國際公約)

第 一 題

一、我國環境影響評估法自1994年頒布以來,歷經多次增修,雖然法制基礎已漸趨完備,然而在核心精神與實質執行上,仍存在不少改善之空間,使得就自然保育的角度而言,環境影響評估制度仍未盡到應有的防護能力。請就「整體綜合面」、「政府政策環評」、「個案開發行為環評」等三大面向,分別具體說明現行環境影響評估制度在實務運作現況上之不足或缺失之處。(30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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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此題應立刻從『法制結構』與『實務運作』兩個層次切入。運用『由大到小(整體→政策→個案)』的邏輯,結合『球員兼裁判』、『化整為零』、『缺乏法效力』等實務常見痛點,並扣緊『自然保育』(如棲地破壞、生態資料缺失、保育類動物隱匿)的核心視角進行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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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我國《環境影響評估法》雖為預防環境破壞之核心法規,然因制度設計與執行落差,在自然保育之預警與防護上仍顯不足。以下分別就整體綜合面、政策環評及個案環評三大面向,剖析其實務運作之缺失。 【論述】 一、整體綜合面之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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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環評制度實務缺失分析
💡 環評制度於整體、政策及個案層面之程序脫節與實質效力不足。
  • 整體面:缺乏國家生態基線資料,且環評法第14條否決權致審查失焦於零和博弈。
  • 政策面:依環評法第26條,政策環評結論僅具參考性質,缺乏實務拘束力與預警功能。
  • 個案面:開發商委託調查具利益衝突,且常透過化整為零規避環評細目認定標準。
  • 監督面:環評法第18條後續追蹤機制因人力與罰則過輕,導致生態承諾難以落實。
🧠 記憶技巧:環評缺失三面觀:整體沒基線、政策沒效力、個案玩躲貓貓。
⚠️ 常見陷阱:易誤解政策環評與個案環評同樣具備法律上的「否決權」,實則政策環評僅具行政機關內部參考性質。
環評法第14條否決權爭議 累積性環境影響評估 戰略環境評估 (SEA) 開發行為應實施環評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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