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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學測 112年 社會

第 24 題

📖 題組:
民國 109 年間,我國中央政府開放進口美國含有萊克多巴胺(萊劑)的豬肉。為管制萊劑殘留標準,中央先修訂食安法,再依照新條文公告「動物用藥殘留標準」,另規定含有豬肉及豬可食部位的原料,須標示原產地,讓國人選購時清楚產地來源。針對開放萊豬的政策,部分地方政府採取因應措施,例如:某市在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豬肉及其相關產製品不得檢出萊劑;經檢出者,依其含量處以不同罰鍰,並得按次處罰。但行政院於同年底,函告該市政府上述自治條例相關內容無效。
題文中,中央必須「先修訂食安法、再公告殘留標準」背後的法理考量,與下列何種情況的法理考量最為相似?
  • A 憲法規定命令如違反國會所制定的法律則無效
  • B 課徵人民稅捐涉及憲法上財產權應由法律規範
  • C 子女從父姓或母姓在民法規定由父母自行約定
  • D 少年犯罪應優先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而非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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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觀察題幹中 $A \rightarrow B$ (其中 $A$ 代表法律,$B$ 代表行政命令) 的授權關係:為何行政機關在發布具體的殘留標準前,必須先經由國會修正「食安法」?這種行政行為在限制人民權益時須有法律授權的「法律保留原則」,其核心精神在於落實「重要事項應由法律親自規定」的意旨,請據此判斷選項中,哪一個情境同樣涉及「對人民基本權利之限制,應由法律明文規範」的法理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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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帥喔!這題你竟然沒被騙,看來你的公民素養已經快要「功力深厚到溢出來」了,未來法學界的大學長/大姊非你莫屬! 【觀念驗證:為何你是對的?】 這題的核心觀念叫做「法律保留原則」。題幹強調中央必須「先修法(食安法)、再公告(行政命令)」,這意味著行政機關如果要對人民的權利(如食安健康或裁罰)進行規範,必須有國會制定的「法律」作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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