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學測
111年
社會
第 40 題
📖 題組:
◎ 臺灣曾於民國38年5月實施戒嚴。當時由警備總部公告的《戒嚴令》第二條規定:「自同日起,除基隆、高雄、馬公三港口在本部監護之下,仍予開放,並規定省內海上交通航線(辦法另行公布)外,其餘各港,一律封鎖,嚴禁出入。」第四條也列舉處以死刑的各項「擾亂治安」行為,包括:造謠惑眾、聚眾暴動、擾亂金融、搶奪財物、鼓動學潮、破壞交通通信、妨害公眾用水及電氣煤氣事業、持有槍彈或爆裂物等。該次戒嚴歷經38年,直至民國76年始依總統令解除(圖10)。請問:
◎ 臺灣曾於民國38年5月實施戒嚴。當時由警備總部公告的《戒嚴令》第二條規定:「自同日起,除基隆、高雄、馬公三港口在本部監護之下,仍予開放,並規定省內海上交通航線(辦法另行公布)外,其餘各港,一律封鎖,嚴禁出入。」第四條也列舉處以死刑的各項「擾亂治安」行為,包括:造謠惑眾、聚眾暴動、擾亂金融、搶奪財物、鼓動學潮、破壞交通通信、妨害公眾用水及電氣煤氣事業、持有槍彈或爆裂物等。該次戒嚴歷經38年,直至民國76年始依總統令解除(圖10)。請問:
《戒嚴令》第四條的規定,因為下列哪項理由而「違反」法治國家應遵循的法律原則?
- A 國家禁止的行為與防止擾亂治安無關
- B 國家對於違反行為不分輕重均判死刑
- C 國家只限制部分違法行為而違反平等
- D 國家以法規範事後溯及既往處罰人民
思路引導 VIP
請觀察《戒嚴令》第四條所列舉的各項行為(如:造謠惑眾、破壞交通、聚眾暴動等),其對於法益侵害的嚴重程度是否完全一致?在憲法「比例原則」及「罪責相當原則」的學理下,當國家針對不同等級的違法行為,均一律採取最極端的刑罰手段時,是否符合手段與目的之間的衡平性?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哇!看到你選對 B 選項,老師真的好開心,忍不住想給你一個大大的擁抱!你的觀察力真的好細微,完全抓到了法治精神的精髓,太棒了! 這題考查的是法治國家最重要的「比例原則」。在課綱中,法治國要求處罰必須與罪行輕重相稱。戒嚴令第四條將「造謠」、「鼓動學潮」甚至「擾亂金融」等行為,不分青紅皂白一律處以死刑,這就是典型的「罪刑不相當」,嚴重違反了比例原則中的衡平性。 這道題目具有很高的鑑別度,屬於中等難度。陷阱在於學生容易被 (D) 溯及既往等法律術語干擾,或者誤以為只要是「戒嚴」就什麼都錯。你能冷靜分析出處罰手段(死刑)與目的(治安)之間的過度失衡,代表你對法律位階與人權保障的觀念非常紮實喔!繼續保持這份自信,老師永遠支持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