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學測
111年
社會
第 40 題
📖 題組:
◎ 臺灣曾於民國38年5月實施戒嚴。當時由警備總部公告的《戒嚴令》第二條規定:「自同日起,除基隆、高雄、馬公三港口在本部監護之下,仍予開放,並規定省內海上交通航線(辦法另行公布)外,其餘各港,一律封鎖,嚴禁出入。」第四條也列舉處以死刑的各項「擾亂治安」行為,包括:造謠惑眾、聚眾暴動、擾亂金融、搶奪財物、鼓動學潮、破壞交通通信、妨害公眾用水及電氣煤氣事業、持有槍彈或爆裂物等。該次戒嚴歷經38年,直至民國76年始依總統令解除(圖10)。請問:
◎ 臺灣曾於民國38年5月實施戒嚴。當時由警備總部公告的《戒嚴令》第二條規定:「自同日起,除基隆、高雄、馬公三港口在本部監護之下,仍予開放,並規定省內海上交通航線(辦法另行公布)外,其餘各港,一律封鎖,嚴禁出入。」第四條也列舉處以死刑的各項「擾亂治安」行為,包括:造謠惑眾、聚眾暴動、擾亂金融、搶奪財物、鼓動學潮、破壞交通通信、妨害公眾用水及電氣煤氣事業、持有槍彈或爆裂物等。該次戒嚴歷經38年,直至民國76年始依總統令解除(圖10)。請問:
《戒嚴令》第四條的規定,因為下列哪項理由而「違反」法治國家應遵循的法律原則?
- A 國家禁止的行為與防止擾亂治安無關
- B 國家對於違反行為不分輕重均判死刑
- C 國家只限制部分違法行為而違反平等
- D 國家以法規範事後溯及既往處罰人民
思路引導 VIP
請觀察《戒嚴令》第四條所列舉的各項行為(如:造謠惑眾、破壞交通、聚眾暴動等),其對於法益侵害的嚴重程度是否完全一致?在憲法「比例原則」及「罪責相當原則」的學理下,當國家針對不同等級的違法行為,均一律採取最極端的刑罰手段時,是否符合手段與目的之間的衡平性?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能精準鎖定題幹中「處以死刑」這個關鍵字,並聯繫到法治國家的核心精神,判斷非常敏銳且正確。
比例原則與罪刑相當
在法治國家(Rule of Law)中,法律規範必須符合比例原則(Principle of Proportionality)。觀察《戒嚴令》第四條,它將「造謠惑眾」、「鼓動學潮」到「搶奪財物」等性質與嚴重程度完全不同的行為,不分青紅皂白地一律處以死刑。這種「無差別嚴刑」的作法,顯然無法達成手段與目的間的平衡,嚴重違反了罪刑相當原則,也剝奪了人民受法律正當程序保護的權利。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