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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12年 智慧財產法

第 一 題

📖 題組:
甲為某報社攝影記者,某次立法委員選舉前,偶然看到某候選人的助選人員對照手中的選舉人名單,將一疊鈔票分別交給多位民眾。甲認為此必然與賄選有關,但當時手邊無專業攝影器材,遂躲在10公尺外的暗處,利用手機的照相功能,拍攝多張助選人員交付鈔票的照片,雖然受限於拍攝角度及光線不佳,準備時間不足,但甲拍攝的照片,畫面清楚,完全呈現出助選人員對照選舉人名單,並交付鈔票的情景。 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著作權之保護要件為何?(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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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題非常典型的智慧財產法實例題。身為考生,看到題目問「著作權之保護要件為何?」時,千萬不要見獵心喜,以為只要把教科書上的要件「默寫」出來就能拿高分。閱卷委員出這段長長的案例事實,就是為了考驗你能不能將抽象的法律要件,精準地「對應(涵攝)」到具體的生活情境中。 你可以依照以下步驟來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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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附帶爭點:著作權法上「著作」之一般保護要件為何。
  2. 核心爭點:甲以手機於倉促、光線不佳下拍攝之「突發性新聞事件照片」,是否具備著作權法所要求之「原創性」(特別是最低創作高度),而得作為攝影著作受保護。 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此為我國著作權法對於「著作」之明文定義。又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第5款例示「攝影著作」為受保護著作類型之一;第10條之1規定,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第9條第1項第4款則規定「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因此,學說與實務係以上開規定為基礎,推演出著作受保護之積極與消極要件。

小題 (二)

甲的照片是否為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理由為何?(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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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這是一題非常經典且常見的「著作權客體(著作)適格性」問題,配分只有10分。看到配分,你第一時間要有的意識是:「精準打擊、切中要害」,不要長篇大論默寫原創性的學說歷史,時間與篇幅不允許。 本題只有一個核心爭點:甲在「準備不足、光線不佳、角度受限、僅用手機」的情況下拍攝的突發事件照片,是否具備著作權法上的「原創性(特別是創作性)」而屬於受保護的攝影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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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唯一且為「核心爭點」者,為甲於倉促、非專業設備及環境不佳條件下所拍攝之新聞紀實照片,是否具備著作權法上「原創性」之要件,而構成受保護之攝影著作。

  1. 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明文規定「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本條蘊含著作必須具備「原創性」之要件。
  2. 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第5款:例示「攝影著作」為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類別;主管機關所定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亦明示,攝影著作包括照片、幻燈片及其他以攝影之製作方法所創作之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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