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題
甲為某報社攝影記者,某次立法委員選舉前,偶然看到某候選人的助選人員對照手中的選舉人名單,將一疊鈔票分別交給多位民眾。甲認為此必然與賄選有關,但當時手邊無專業攝影器材,遂躲在10公尺外的暗處,利用手機的照相功能,拍攝多張助選人員交付鈔票的照片,雖然受限於拍攝角度及光線不佳,準備時間不足,但甲拍攝的照片,畫面清楚,完全呈現出助選人員對照選舉人名單,並交付鈔票的情景。 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試問:
小題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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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題非常典型的智慧財產法實例題。身為考生,看到題目問「著作權之保護要件為何?」時,千萬不要見獵心喜,以為只要把教科書上的要件「默寫」出來就能拿高分。閱卷委員出這段長長的案例事實,就是為了考驗你能不能將抽象的法律要件,精準地『對應(涵攝)』到具體的生活情境中。 你可以依照以下步驟來思考:
小題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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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這是一題非常經典且常見的「著作權客體(著作)適格性」問題,配分只有10分。看到配分,你第一時間要有的意識是:「精準打擊、切中要害」,不要長篇大論默寫原創性的學說歷史,時間與篇幅不允許。\n\n【爭點辨識】\n本題只有一個核心爭點:甲在「準備不足、光線不佳、角度受限、僅用手機」的情況下拍攝的突發事件照片,是否具備著作權法上的「原創性(特別是創作性)」而屬於受保護的攝影著作?\n\n【論述順序】\n1. 破題:點出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導出「原創性(原始性與創作性)」要件。\n2. 展開:針對「攝影著作」的創作性標準,實務見解如何認定?(不要只寫一般著作的標準,要帶入攝影著作特有的:光線、視角、快門時機等)。\n3. 涵攝(最重要!):題目故意給你很多「負面要素」(手機、暗處、角度差、準備不足),你要教閱卷委員你沒有被騙。你要抓出「正面要素」(捕捉到交付鈔票的決定性瞬間、畫面清楚呈現事件),說明這就是甲的精神力展現。\n4. 結論:肯定為受保護之著作。\n\n【時間與篇幅分配】\n這題10分,建議作答時間大約5-7分鐘,字數抓在10-15行左右即可。\n- 法條與學說標準(20%):精煉寫出原創性與攝影著作的判斷標準。\n- 涵攝(80%):全力攻克題目給的具體事實,正反面事實都要涵攝到。\n\n【⚠️ 常見錯誤與陷阱】\n1. 被題目的「負面事實」牽著鼻子走:看到「光線不佳、角度不好、非專業器材」,就草率推論「缺乏創作性而不受保護」。這完全掉入出題老師的陷阱!實務上,攝影著作的創作性不以「沙龍照、藝術照」為限,新聞紀實攝影捕捉「決定性瞬間」同樣具有高度創作高度。\n2. 誤引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4款:有些考生看到「報社記者」、「客觀事實」,就引第9條第1項第4款認為是「單純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而不受保護。注意!該款限於「語文著作」,攝影著作並不適用該款的排除規定。\n3. 空泛涵攝:只寫「甲有投入精神力,故具備原創性」,完全沒有把題目給的「躲在10公尺外」、「對照名單交付鈔票」、「手機拍攝」等事實寫進去,這種答案分數絕對拿不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