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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8年 智慧財產法

第 一 題

📖 題組:
二、甲建置部落格,分享其心情故事,於「關於我」的欄位中,甲表明「本部落格內所有文章、照片,均為本人創作,著作權所有,請勿隨意下載重製」,並記載自己的 email 信箱,任何人均得免費自由瀏覽其部落格,亦可留言。甲於民國 104 年元旦假期前往澎湖旅遊,拍攝一系列照片,將之張貼於自己的部落格內。之後,某大學學生乙為撰寫關於澎湖漁民捕魚活動歷史的學期報告,遂將甲的部落格內其中 1 張雙心石滬的 X 照片下載,置於報告內,其報告全文共 5 萬字、照片共有 30 張(含甲的雙心石滬 X 照片 1 張),其後乙取得 A+的高分。嗣甲發現乙的學期報告及其內雙心石滬照片,即向智慧財產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主張乙侵害其著作財產權,乙則抗辯該照片不符合著作保護要件,不受著作權法保護。試附具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甲就其雙心石滬的 X 照片是否享有著作權?(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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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看到這題千萬不要太興奮!這是一題配分僅有10分的子題,答題關鍵在於「精準打擊」與「看清設問」。 首先,題目最後問的是:「甲就其雙心石滬的 X 照片『是否享有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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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爭點在於甲拍攝雙心石滬之風景照片(X照片),是否具備著作權法上之「原創性」而得作為「攝影著作」受保護;附帶爭點為著作權之取得時點。

  1. 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亦即受保護之客體必須具備「原創性」。同條第1項第3款並規定,著作權係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2. 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第5款:例示「攝影著作」為著作類別之一;又依主管機關依同條第2項訂定之「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攝影著作包括「照片、幻燈片及其他以攝影之製作方法所創作之著作」。

小題 (二)

如 X 照片享有著作權,乙應如何抗辯,始免於侵害著作權之法律責任?(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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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辨識爭點與區分主次:
    • 看到題目問「如何抗辯始免於侵害著作權之責任」,且前提已假設「照片享有著作權」,你的直覺必須立刻鎖定「合理使用(Fair Use)」或「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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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旨在測驗著作財產權之限制與例外(合理使用)。

  1. 核心爭點:乙未經同意下載並重製甲之照片於學期報告中,是否構成著作權法第52條為研究目的之「引用」,並符合第65條第2項所要求之合理範圍判斷?
  2. 附帶爭點:乙主張第52條引用時,是否仍須依著作權法第64條踐行明示出處之義務;若未明示出處,是否仍可能發生著作人格權或第96條罰金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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