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申論題
112年
海商法與海洋法
第 四 題
四、同屬南海主權權利之聲索國,我國對其他聲索國在南海海域岩礁進行大規模填海造陸,以及於低潮高地興築人工島嶼致破壞海洋生態之行為,若欲主張其違反海洋環境保護義務而應負擔國家責任,依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及其他國際法法源,是否有理由?試由沿海國保護海洋環境之個別義務面向申論之。(10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各位同學,這是一題只有「10分」的精悍短題,看到配分首先要有警覺:時間與篇幅極度有限(約寫12-15分鐘,半頁到大半頁的篇幅),必須「直擊要害」,絕不能在周邊爭點上長篇大論。
- 核心爭點(80%篇幅):題目明示從「沿海國保護海洋環境之『個別義務』面向」申論。因此,你腦中必須立刻浮現《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第十二部分「海洋環境的保護和保全」。具體來說,是第192條(一般義務)、第194條第1項(採取必要措施防止、減少、控制污染)、第194條第5項(保護脆弱生態系,如珊瑚礁)以及第206條(環境影響評估及評估結果通報)。第194條第2項可作為跨界或區域外損害之補強。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本題核心探討其他聲索國在南海的填海造陸、於低潮高地興築人工島嶼等行為,是否違反《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第十二部分中保護及保全海洋環境之個別義務,進而構成國際不法行為而應負擔國家責任。
- 核心爭點:沿海國或活動管轄、控制國保護海洋環境之個別義務內涵,主要包括UNCLOS第192條、第194條第1項、第2項、第5項、第206條,並可輔以第205條關於報告通報/公布之規定。
- 附帶爭點:國際法上國家責任之成立與援引要件,即行為可歸屬於國家,且違反該國所負國際義務;我國如主張責任,尚須說明其受南海海洋環境損害特別影響,或至少係為保護共同利益之義務而主張。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