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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考申論題 112年 [戶政]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第 二 題

二、買受人甲向出賣人乙買受土地一筆新臺幣(以下同)5千萬元,但乙收受5千萬元後,在尚未將該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於甲時,乙旋即死亡,乙有丙、丁二子。試申論甲如何向繼承人丙、丁主張行使權利,以取得該土地所有權?(3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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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買賣契約與繼承之結合」及「遺產公同共有下之權利行使方式」。首先應指出甲乙間買賣契約有效,甲取得移轉登記請求權。接著說明乙死亡後,依民法第1148條,丙、丁概括承受此移轉所有權之義務。由於遺產未分割前為公同共有(民法第1151條),土地移轉登記屬於不可分給付。最後,必須點出實務上最關鍵的步驟:依民法第759條,繼承人須先辦理繼承登記後始能處分物權。因此甲的正確訴求應為:訴請丙、丁「辦理繼承登記」後,再「將該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於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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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主要考點包含:買賣契約效力及於繼承人、遺產公同共有關係下之權利行使方式,以及不動產繼承登記與處分之關係(民法第759條)。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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