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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考申論題 112年 [戶政]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第 三 題

三、甲男與乙女妻膝下無子女,甲男任公務員25年退休後領得退休金新臺幣(以下同)6百萬元,乙一時財迷心竅,誤信投資股市,因而將甲男退休金6百萬元全部賠光,經甲得知後,憤而持掃把毆擊乙頭部等處致死,經法院以刑法第277條傷害致死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確定在案,試申論甲男是否喪失對乙女遺產之繼承權?(30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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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喪失繼承權之事由」。看到「致死」,首先要聯想到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1款的「絕對失權」事由(故意致被繼承人於死)。但本題關鍵在於法院判決的罪名是「傷害致死罪(刑法第277條)」,而非「殺人罪(刑法第271條)」。考生應分析民法第1145條所謂「故意」致死,實務與多數見解皆認為限於「殺人之故意」(包括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若是傷害致死,行為人對死亡結果僅有「過失」,因此不該當本款要件。同時也可稍微提及有無可能構成同條第1項第5款(重大虐待或侮辱),但因乙已死亡無法為失權之表示,故亦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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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核心考點在於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1款「絕對喪失繼承權」之要件解釋,特別是「故意」致被繼承人於死之涵義是否包含「傷害致死(即對死亡結果具過失)」。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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