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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2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二 題

甲檢具陳情書向某政府乙機關陳情,主張甲所有建物(下稱系爭建物)之相鄰建物違法施工裝潢,因其室內裝修廠商未具施工許可證,為保障系爭建物之安全,乃訴求乙禁止相鄰建物繼續施工。乙回復甲略以:經查系爭建物之相鄰建物,業已委託設計建築師及合格室內裝修廠商施工,其施工期間及竣工查驗之結構安全,併由設計建築師簽證負責;且該址業由審查機構之審查人員辦理竣工審查,並取得室內裝修合格證明在案等語。甲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試問:甲有無請求乙對檢舉內容為事實調查予以裁罰之公法上請求權,並具提起行政訴訟之原告適格?(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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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保護規範理論」於第三人行政訴訟之應用,特別是「檢舉人」請求機關為「裁罰」的公法上權利有無。應區分「請求排除危害」與「請求裁罰」,指出行政罰制度之目的在於維護公共秩序,非保護特定第三人,故檢舉人無請求裁罰之公權利,進而推導出其欠缺提起行政訴訟之原告適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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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檢舉人依據保護規範理論,有無請求行政機關對第三人予以裁罰之公法上請求權,以及是否具備行政訴訟之原告適格。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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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檢舉人公法請求權
💡 運用保護規範理論判斷檢舉人是否具備主觀公權利與訴訟適格。
比較維度 請求排除危害 (如命停工) VS 請求行政裁罰 (如處罰鍰)
法規範目的 維護特定鄰人生命財產 維持行政秩序與公益
主觀公權利 具備主觀公權利 原則上無此請求權
原告適格 具備訴訟適格 欠缺原告適格
救濟可能性 可提課予義務訴訟 僅能視為公益檢舉
💬一般人民無請求國家處罰他人之權利,僅得請求排除對自身的法益侵害。
🧠 記憶技巧:一看規範目的、二看私益受損、三看請求內容、四定訴訟適格。
⚠️ 常見陷阱:混淆「檢舉權」與「公法上請求權」,誤認所有檢舉回函皆屬行政處分。
保護規範理論 課予義務訴訟 行政處分 vs 觀念通知 第三人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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