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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05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一 題

依建築法之規定,未經許可發照而擅自建造者,建管機關必要時得強制拆除其建築物。甲直轄市政府為處理該市存在多年之既存違建,於民國(下略)84 年訂定「甲市違章建築處理要點」;依該要點,53 年 1 月 1 日以後至 83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存在之違建為「既存違建」,「既存違建」除有危害公共安全、水土保持、公共交通或公共衛生之情形而應優先執行查報拆除外,予以拍照列管,列入分類分期計畫處理。
請問:「甲市違章建築處理要點」之法律性質為何?建管機關就不存在本題所述危害公共安全等除外情事之「既存違建」仍予優先查報拆除,是否違法?因此被拆除房屋之屋主,得否請求國家賠償?(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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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行政規則之定性與其對外效力(行政自我拘束原則),以及後續國家賠償之要件。作答時應先界定處理要點屬裁量基準,再探討違反該基準之行政行為是否違反平等原則構成違法,最後涵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前段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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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違章建築處理要點」之法律定性、違反裁量基準之違法性及國家賠償責任之成立 【解析】 壹、「甲市違章建築處理要點」之法律性質為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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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量基準與自我拘束
💡 裁量基準經反覆適用產生自我拘束力,違反即屬違法並負國賠責任。

🔗 裁量基準違法之論證鏈結

  1. 1 定性:行政規則 — 確認屬行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之裁量基準。
  2. 2 效力:自我拘束 — 基於平等原則,行政機關須受其基準之拘束。
  3. 3 結果:裁量違法 — 無正當理由偏離基準,構成裁量濫用之違法。
  4. 4 救濟:國家賠償 — 依國賠法第2條第2項請求財產權損害賠償。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裁量萎縮至零之理論與行政自我拘束之差異。
🧠 記憶技巧:159 定性、6 條拘束、違反違法、2 條國賠。
⚠️ 常見陷阱:易誤認行政規則具直接對外效力;答題時應強調係透過「平等原則」產生「間接對外效力」。
行政裁量之瑕疵 平等原則 行政自我拘束原則 公權力事實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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