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05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一 題
依建築法之規定,未經許可發照而擅自建造者,建管機關必要時得強制拆除其建築物。甲直轄市政府為處理該市存在多年之既存違建,於民國(下略)84 年訂定「甲市違章建築處理要點」;依該要點,53 年 1 月 1 日以後至 83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存在之違建為「既存違建」,「既存違建」除有危害公共安全、水土保持、公共交通或公共衛生之情形而應優先執行查報拆除外,予以拍照列管,列入分類分期計畫處理。
請問:「甲市違章建築處理要點」之法律性質為何?建管機關就不存在本題所述危害公共安全等除外情事之「既存違建」仍予優先查報拆除,是否違法?因此被拆除房屋之屋主,得否請求國家賠償?(25 分)
請問:「甲市違章建築處理要點」之法律性質為何?建管機關就不存在本題所述危害公共安全等除外情事之「既存違建」仍予優先查報拆除,是否違法?因此被拆除房屋之屋主,得否請求國家賠償?(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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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行政規則之定性與其對外效力(行政自我拘束原則),以及後續國家賠償之要件。作答時應先界定處理要點屬裁量基準,再探討違反該基準之行政行為是否違反平等原則構成違法,最後涵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前段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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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違章建築處理要點」之法律定性、違反裁量基準之違法性及國家賠償責任之成立 【解析】 壹、「甲市違章建築處理要點」之法律性質為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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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基準與自我拘束
💡 裁量基準經反覆適用產生自我拘束力,違反即屬違法並負國賠責任。
🔗 裁量基準違法之論證鏈結
- 1 定性:行政規則 — 確認屬行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之裁量基準。
- 2 效力:自我拘束 — 基於平等原則,行政機關須受其基準之拘束。
- 3 結果:裁量違法 — 無正當理由偏離基準,構成裁量濫用之違法。
- 4 救濟:國家賠償 — 依國賠法第2條第2項請求財產權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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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裁量萎縮至零之理論與行政自我拘束之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