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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05年 [智慧財產行政] 行政法

第 二 題

縣政府就某建地發給乙建設公司建築許可執照。乙公司規劃興建住宅大樓,已開始預售,由於地段良好,預售成績相當亮眼。於進行挖掘地下室工程時,當地文史工作者發現,緊鄰著建築基地有一棵 300 年的大樟樹,樹形優美,挖了地下室,會截斷地下水源,若大樓興建起來,必然遮住其東南面日照,會使該樟樹枯死。乃向縣政府請命,應保留該大樹。縣政府認為,民眾陳情有理,遂命乙公司停工。但乙公司認為,其於申請建築執照時,該大樹已經存在,公司並無使用虛偽資料而獲得建築許可,乙公司的興建大樓,亦不會對社會秩序造成立即的影響。縣政府亦無法規作為依據,不應命公司立即停工。請從行政法分析,此一事件,應如何解決,始符合「依法行政」之原則?(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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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在於「合法授益處分之廢止」、「法律保留原則」與「信賴保護原則」。看到建商合法取得建照卻因突發公益事由被要求停工,應先定性建照為合法授益處分;其次檢驗單純「命停工」是否具備法律授權依據(依法行政);最後導出若為維護重大公益(老樹)而必須阻止開發,應依行政程序法第123條第4款廢止原處分,並依第126條給予建商合理之信賴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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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縣政府為保護老樹,命合法取得建照之建商停工是否適法?行政機關為維護公益,應如何合法終止已核發之建照效力並兼顧人民之信賴利益?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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