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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05年 [法制] 行政法

第 二 題

人民團體法第 58 條第 1 項規定:「人民團體有違反法令、章程或妨害公益情事者,主管機關得予警告、撤銷其決議、停止其業務之一部或全部,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情節重大者,得為左列之處分:一、撤免其職員。二、限期整理。三、廢止許可。四、解散。」主管機關遂依此授權規定,訂定法規命令,規定「人民團體經主管機關限期整理者,其理事、監事之職權應即停止」。請問,上述法規授權主管機關以行政處分停止人民團體理監事之職權,是否牴觸授權明確性原則?(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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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行政法上「法律保留原則」與「授權明確性原則」之操作。解題時應先界定系爭處分侵害之基本權(結社自由),次論述對該基本權之限制應循法律保留原則,最後檢驗母法(人民團體法第58條)之規定是否足以讓受規範者「可預見」主管機關得藉由法規命令為「停止理監事職權」之規定(參考司法院釋字第733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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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主管機關依人民團體法第58條第1項「限期整理」之規定,逕以法規命令明定「停止理監事職權」,是否違反授權明確性原則及法律保留原則?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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