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高考申論題 105年 [法制] 行政法

第 一 題

某甲未經許可而發起集會遊行,一切秩序和平有序。但現場警察機關仍逕行命令解散。某甲等人拒絕解散,繼續舉行。經警方制止,依然不遵從。故警方將某甲依集會遊行法第 29 條規定移送檢方,檢方偵訊後起訴某甲。
在審判中,法院認定某甲之行為雖符合集會遊行法第 29 條所規定之「經該管主管機關命令解散而不解散,仍繼續舉行經制止而不遵從」之要件。然而法院亦認定現場情況下,警方根本不應命令解散,該解散命令顯然不符合比例原則,且違反集會遊行法第 26 條有關命令解散時應考量之相關要求。
試問,普通法院刑事庭,得否以「解散命令本身違法」為由,拒絕受其拘束,而判決某甲無罪?(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 參考法條

集會遊行法第 26 條:「集會遊行之不予許可、限制或命令解散,應公平合理考量人民集會、遊行權利與其他法益間之均衡維護,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越所欲達成目的之必要限度。」 集會遊行法第 29 條:「集會、遊行經該管主管機關命令解散而不解散,仍繼續舉行經制止而不遵從,首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役。」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測驗核心為「行政處分之構成要件效力」與「刑事法院附帶審查權」之衝突。考生應先定性警方的「解散命令」為行政處分,接著討論當違法行政處分作為刑事處罰之構成要件時,刑事法院能否突破行政處分的構成要件效力,進行實質的附帶審查並據此作無罪判決。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爭點】警察機關之「解散命令」作為集會遊行法第29條之犯罪構成要件前提時,普通法院刑事庭得否不受該行政處分「構成要件效力」之拘束,附帶審查其合法性並據以判決無罪?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法理前提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行政處分刑事附帶審查
💡 刑事法院對作為構成要件之行政處分,得進行合法性附帶審查。

🔗 刑事法院附帶審查邏輯鏈

  1. 1 識別處分性質 — 確認解散命令屬行政程序法第92條之行政處分。
  2. 2 連結構成要件 — 該處分為集遊法第29條刑事處罰之法定前提。
  3. 3 啟動附帶審查 — 法院依比例原則與集遊法第26條審查處分合法性。
  4. 4 排除拘束效力 — 處分違法時,排除其構成要件效力,判決無罪。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行政處分之無效(行程法§111)與違法之法律效果差異。
🧠 記憶技巧:一性(處分性)、二效(構成要件效力)、三審(附帶審查權)、四斷(無罪判決)。
⚠️ 常見陷阱:易誤認行政處分未經行政訴訟撤銷前,刑事法院絕對受其拘束而必須判決有罪。
行政處分之構成要件效力 警察職權行使法之救濟程序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行政罰法制與行政裁罰實務
查看更多「[法制] 行政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05年[法制] 行政法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