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1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行政法
第 四 題
某生參加某大學研究所考試,該所分甲、乙組考試,考試簡章上註明,甲組錄取五名,乙組錄取五名,各組得不足額錄取。甲、乙組考試科目各為五科,只有二科屬共同科目,三科不同。考試結果,該研究所以乙組考生之成績較差,招生委員會臨時開會決定,甲組增額錄取至六名,乙組則錄取至前四名,亦即乙組之名額被挪至甲組。請問:研究所『招生簡章』在行政法上性質為何?係法規命令?行政規則?或特別命令?或其他性質?請依法理說明之。又乙組成績第五名之考生,是否可主張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被違法侵害?本案該研究所之錄取決定是否為行政處分?其將名額『挪用』的決定,是否違法?如果違法,究屬違反何種規定或法律原則?(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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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行政法基本概念與一般法律原則之綜合應用。作答時應按題意層次剝析:首先探討『招生簡章』之法律性質(大學自治規章/實質法規命令);其次運用『保護規範理論』判斷考生訴訟權能;再以行政程序法第92條檢驗錄取決定之『行政處分』性質;最後從『行政自我拘束』、『信賴保護』及『平等原則(不當比較)』等角度檢驗名額挪用之違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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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大學招生簡章之法律性質、考生錄取決定之行政處分定性,以及機關違反簡章規定流用名額是否違反行政法一般原則。 【解析】 本題涉及大學招生行為之定性及行政法一般法律原則之適用,茲分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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