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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申論題 111年 [法律實務組] 行政法

第 四 題

四、某生參加某大學研究所考試,該所分甲、乙組考試,考試簡章上註明,甲組錄取五名,乙組錄取五名,各組得不足額錄取。甲、乙組考試科目各為五科,只有二科屬共同科目,三科不同。考試結果,該研究所以乙組考生之成績較差,招生委員會臨時開會決定,甲組增額錄取至六名,乙組則錄取至前四名,亦即乙組之名額被挪至甲組。請問:研究所「招生簡章」在行政法上性質為何?係法規命令?行政規則?或特別命令?或其他性質?請依法理說明之。又乙組成績第五名之考生,是否可主張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被違法侵害?本案該研究所之錄取決定是否為行政處分?其將名額「挪用」的決定,是否違法?如果違法,究屬違反何種規定或法律原則?(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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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核心為大學招生行為之法律定性與行政法一般法律原則之適用。解題時應依序定性『招生簡章』(行政規則之外部化/行政自我拘束)與『錄取決定』(行政處分),接著以釋字第469號『保護規範理論』論證考生的主觀公權利,最後透過『不當連結禁止原則』與『信賴保護原則』檢驗名額流用決定的適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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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大學招生簡章之法律性質為何?錄取決定是否為行政處分?考生之法律上利益是否受侵害?名額跨組挪用之決定是否違法及其違反之法律原則?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重要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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