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三等申論題
111年
[海巡行政] 行政法
第 四 題
某生參加某大學研究所考試,該所分甲、乙組考試,考試簡章上註明,甲組錄取五名,乙組錄取五名,各組得不足額錄取。甲、乙組考試科目各為五科,只有二科屬共同科目,三科不同。考試結果,該研究所以乙組考生之成績較差,招生委員會臨時開會決定,甲組增額錄取至六名,乙組則錄取至前四名,亦即乙組之名額被挪至甲組。請問:研究所「招生簡章」在行政法上性質為何?係法規命令?行政規則?或特別命令?或其他性質?請依法理說明之。又乙組成績第五名之考生,是否可主張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被違法侵害?本案該研究所之錄取決定是否為行政處分?其將名額「挪用」的決定,是否違法?如果違法,究屬違反何種規定或法律原則?(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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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是經典的「招生爭議」題型。考生應先定性「招生簡章」的法律性質(通常界定為行政規則或自治規章,並引申行政自我拘束原則),接著依大法官釋字(如釋字第382、684、784號)確認錄取/不錄取決定屬於行政處分。最後,運用「信賴保護原則」、「行政自我拘束原則」與「平等原則/不當連結禁止原則」來論證校方挪用名額的違法性,特別要點出兩組考科不同,不能跨組比較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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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招生簡章之法律性質、不錄取決定之行政處分定性,以及校方事後變更錄取名額是否違反行政法一般原則。 【解析】 壹、招生簡章之法律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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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簡章與錄取處分之定性
💡 招生簡章具行政自我拘束力,變更名額需符合信賴保護與不當連結禁止原則。
- 招生簡章性質: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之「行政規則」或校方之「自治規章」,依釋字第380號大學自治意旨,發布後即生行政自我拘束效力。
- 錄取決定之定性:依釋字第784號與行政程序法第92條,錄取或不錄取決定係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公權力行為,屬行政處分,考生可依法救濟。
- 違法性論證:挪用名額違反信賴保護原則(行程法第8條)及行政自我拘束;且兩組學科不同,以成績優劣跨組流用違反「不當連結禁止原則」。
- 權利侵害之主張:考生依憲法第159條及釋字第626號享有受教育權,簡章既定名額即為其法律上之信賴利益,變更名額屬實質侵害。